改革宗神学论第三条诫命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48章, 王志勇译
这条诫命也是一条禁止性的命令。它首先陈述了所禁止的事情,接下来是一个强烈的迫切的理由。
1.这条诫命的焦点:耶和华的名(The Focus of this Commandment: The Name of the Lord)
我们首先要探讨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事情。“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此处的宾语是耶和华的名。我们要明白这指的是:
(1)耶和华、伊罗欣、主、上帝这些词汇;
(2)上帝本身:“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利24:16);
(3)上帝的完全:“耶和华……宣告耶和华的名……是有怜悯有恩典的上帝,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出34:5-6);“上帝啊,求祢以祢的名救我”(诗54:1);“我要仰望祢的名”(诗52:9);
(4)上帝的帮助:“我们靠祢的名要践踏那起来攻击我们的人”(诗44:5);“我来攻击你,是靠着万军之耶和华的名”(撒上17:45);“耶和华的名,是坚固台”(箴18:10);
(5)上帝藉以彰显自己荣耀的作为:“祢的名在全地何其美”(诗8:1);
(6)人们对上帝的赞美:“又愿那爱祢名的人,都靠祢欢欣”(诗5:11);“那时祢为祢的大名要怎样行呢?”(书7:9)。
所以我们明白,上帝的名指的是上帝藉以显明自己的一切,祂因这名或者受赞美,或者被蔑视。“要在外邦人面前宣扬我的名”(徒9:15)。
“你们不可妄称”这个禁令指的就是这个名。因而它所禁止的是说、做不能使上帝的本性得荣耀或被承认,反而使上帝被羞辱的事。“妄”有下面的含义:毫无目的的,不适合的,没有思想的,不敬的,草率的,无意义的,没有圣洁目标的——因而在他人心中产生对上帝的不敬的印象。
第二,这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出自一个对人不利的警告:“我必不以他为无罪。”人可能会以为这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但上帝认为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尽管人对此不敏感,不相信自己犯了一个大罪,但上帝却认为他是有罪的,应当受到刑罚,上帝也毫无疑问将会惩罚他。因为他这样做极大地轻慢了上帝,同时也清楚地表明他并不爱上帝——因而直接冒犯了上帝。“……乖僻的人,你以弯曲待他”(诗18:26)。
2.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种罪是亵渎上帝。这指的是:
(1)把荒谬的事情归因于上帝,用言语、手势来蔑视或嘲笑上帝,致使别人也蔑视或嘲笑上帝。“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利24:11)。
(2)公然抨击上帝的诚实、权能或其他属性,否认或拒绝上帝的护理、保守和治理。“他心里说,上帝竟忘记了……恶人为何轻慢上帝,心里说,祢必不追究”(诗10:11,13);“权能者是谁,我们何必侍奉祂呢?求告祂有什么益处呢?”(伯21:15);“他们心里说,耶和华必不降福,也不降祸”(番1:12)。
(3)把本当惟独归于上帝的或惟独上帝才能成就的归于其他。“但法利赛人听见,就说:‘这个人赶鬼,无非是靠着鬼王别西卜啊’”(太12:24)。
(4)蔑视、嘲笑、歪曲、诽谤上帝注入人心中的恩典以及这恩典的表现——也就是说,把敬虔的人当作伪君子,把他们的敬虔当作假冒伪善。犹太人这样讥笑基督对上帝的信心:“他倚靠上帝,上帝若喜悦他,现在可以救他;因为他曾说:‘我是上帝的儿子。’站在那里的人,有的听见就说:‘这个人呼叫以利亚呢!’”(太27:43,47)。
(5)人否认或嘲笑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的信实。“末世必有好讥诮的人……说:‘主要降临的应许在哪里呢?’”(彼后3:3-4)。
(6)有些人名义上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但却没有过相应的圣洁生活,因而导致其他人亵渎关乎真理和敬虔的教义。“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4);“将有许多人随从他们淫邪的行为,便叫真道因他们的缘故被毁谤”(彼后2:2)。
第二种罪是咒诅,即希望上帝、魔鬼、雷电或别的什么降灾祸在别人或自己身上。圣徒因着圣灵的默示和上帝的命令,曾经咒诅过一些人(参考诗35:4;109:6,20;王下2:24)。别人不当效法他们。这样的咒诅并不是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相反,这条诫命所禁止的是那些以嘲笑、嬉戏、未经深思的方式所发出的咒诅,以及出于憎恶、仇恨、忧愁而发的咒诅,还有那些为了证实什么或者取得别人更大信任而发的咒诅。有四十个人使自己处在咒诅之下,他们起誓在杀保罗之前不吃不喝(徒23:12)。这正是彼得出于惧怕所犯的罪(太26:74),正是以这样的方式,约伯在悲伤中咒诅自己的生日(伯3:1)。同样,一个人也可能会咒诅另一个人。“口虽祝福,心却咒诅”(诗62:4);“恐怕听见你的仆人咒诅你”(传7:21)。
我们一定不要给别人咒诅我们的机会,如果别人咒诅我们,我们也不要因此而心绪不宁,因为别人没有能力使咒诅降临到我们身上。“无故的咒诅,也必不临到”(箴26:2)。相反,上帝会把加在我们身上的凶恶的咒诅变成祝福,正如大卫在谈到示每的咒诅时所说的那样:“由他咒骂吧!……或者耶和华……为我今日被这人咒骂,就施恩与我”(撒下16:11-12)。这实实在在是我们的本分:“祝福那咒诅你们的人”(太5:44)。
第三种罪是无谓的起誓。这是指在一般的社交场合,我们毫无必要地以发誓来证实自己所说的话。主耶稣曾经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什么誓都不可起”(太5:37,34)。
第四种罪是起假誓,即呼求上帝的名——无论是带咒诅,还是不带咒诅——来印证一件事情是真实的,而事实上我们不知道这件事是否是真的,或明知这件事是假的。起假誓还指我们允诺要做一件自己不想去做或预先知道自己不会去做的事情。起假誓还可发生在律师的宣誓证言、辩护、证词之中,也可发生在任何需要宣誓才可担任的职分之中。“万军之耶和华说:我必使这书卷出去,进入偷窃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亚5:4);“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利19:12)。
第五种罪是背誓。如果我们已经发誓要做上帝禁止我们去做的事,那么我们一定不要去做;我们克制自己不做这些恶事并不是犯罪。相反,我们发誓要做这样邪恶的事才是犯罪。大卫发誓要铲除拿八全家(撒上25:22),但事实上他却并没有这样做,并为自己受到拦阻没有这样做成而感到高兴(32节)。然而,如果我们已经发誓要做一件美善的事,就必须忠于这个誓言,即使这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身体的伤害也要守约而行。“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扫罗违背在约书亚时代向基便人立下的誓言,杀死基便人,以色列人因此遭受三年饥荒(撒下21:1)。“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太5:33)。
第六种罪是滥用上帝的名。这指的是我们随意地、轻率地、毫无敬意地说:“哦,主啊!哦,上帝!哦,耶稣!”——即当我们感到震惊、痛苦时,打喷嚏时,向别人敬酒时,遇到穷人时,悲痛时,为了引人发笑而开愚蠢的玩笑时,或者其他任何情况下,习惯性地使用上帝的名。这还包括阅读滥用上帝之名的虚妄的书籍,参与上帝之名被妄称的谈话——就如剧院的演出中常常出现的那样。这还包括不恭敬地听或读圣经,因为上帝不仅藉着圣经说话,而且圣经中还经常提到上帝的圣名。这还包括空洞的祷告,以及在语句不连贯时,用主的圣名来临时补缺。滥用主的名还包括用圣经字句来开玩笑,引用经文逗人发笑,或表现自己的幽默。
第七种罪是在听到上帝的名被亵渎时保持沉默。“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利5:1);“他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却不言语”(箴29:24)。我们必须要区分亵渎上帝的名和滥用上帝的名二者之间的不同。对于前者,我们必须告知权威人士,否则我们就成了亵渎者的帮凶。对于后者,我们必须用表情责备他们,如果时间和环境允许,我们也可以用言语责备他们;也就是说,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一定要这样行。我们并不是要使犯滥用之罪的人受苦(因着有别人同在,而使他蒙受羞辱——在他看来是这样的),而是要纠正他。或者我们可以在事后找个机会谦卑地开导他,劝说他;劝说他时不要卖弄学问,也不要以命令的口气说话。这些都很容易使人感到不舒服。
第八种罪是随意拈阄摇签。拈阄摇签是在遇到重大争议而凭借人的智慧、技能、力量不能决断时,以特殊的非同寻常的方式请求上帝显明祂的旨意。这适用于必须要解决的重大事件,如不解决就会给国家、教会或个人带来极大的危险或不利。
上帝的命令证明我们可以拈阄或摇签(参考利16:8-9;民26:55-56);圣徒们也曾经摇签(徒1:26)。
上帝管理这签,允许我们按照祂的旨意拈阄或摇签。这可以从《箴言》第16章33节中得到证明:“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拈阄或摇签是一种敬虔的活动,是求问上帝;拈阄或摇签之前必须先祷告。“众人就祷告说:‘主啊,祢知道万人的心,求祢从这两个人中,指明祢所拣选的是谁,叫他得这使徒的位份……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徒1:24-26)。在摇签过程中,人盼望这结果将会使上帝得荣耀、国家和教会得益处。因而摇签是敬虔的活动,摇签时必须怀着一颗虔诚的心。
我们只有在决断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或关乎社会福益的重要时刻才可以摇签。另外,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可以解决问题时,或在人们可以清楚地看见上帝之手运作的事情上可以摇签,比如分配迦南地,拣选两只山羊,拣选第十二位使徒。“擎签能止息争竞,也能解散强胜的人”(箴18:18)。
旧约时的信徒们似乎也通过摇签来找出有罪的人。在众多相似的人当中,亚干被以这种方式找了出来(书7:18)。约拿单也是被以这样的方式找出来的(撒上14:40-41),还有约拿(拿1:7)。但是,我们不要效法他们这样做。虽然亚干是被以摇签(这是不确定的)的方式找出来的,但这却是出于上帝的启示。扫罗的行为不能常规化,因为他摇签的结果经常是不正确的。最后,在约拿的例子里,那些水手是外邦人。
因为摇签是决断重大事情的宗教活动,所以必须存敬畏的心,不要随意摇签来满足好奇心或发现秘密,不要忽视圣经作为惟一准则的作用。后者指的是人在一件自己不能决定的有疑惑的事情上,藉着摇签的方式求问上帝自己应当怎样做;比如,与何人结婚,关于某件事情的建议,选择什么职业,是否应当搬家,等等。这是试探上帝,会招致上帝的愤怒——上帝不会藉着摇签的方式告诉你答案,祂却会让摇签的结果给你带来不利,甚至毁灭。要时刻依靠上帝的圣言,不要试探上帝,招惹上帝的愤怒。如果你心存疑惑,不能做出决定,那么先不要有所行动,因为除了靠着信心,你不能做任何事情。
3.碰运气的游戏(Games of Chance)
这同时也证明,在游戏、娱乐或赌博中抽签或掷骰子是对于上帝护理之工的可怕滥用。有些游戏完全是技能和力量的较量,也有一些游戏是与别人一起进行的,比如象棋、跳棋、手球、击剑、推圆盘游戏等等。就这些游戏本身而言,它们是合乎圣经律法的,但我们进行这些游戏时必须有圣洁的目的:更新疲惫的大脑,维持身体的健康,或者使我们更适合完成下一个使命。我们不应该太频繁,也不应该花太多时间玩这些游戏,因为假如那样你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了。你会浪费时间,你的心也会背离上帝,一心只想着这些游戏。还有一些游戏是部分靠运气,部分靠技能的,比如纸牌,十五子棋等等。这些和单纯靠运气的游戏一样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因为运气的好坏决定游戏的胜负。如果一个人的运气很不好,他的技能将毫无用处。还有一些游戏是完全靠运气的,比如完全靠掷骰子、抽麦杆决定输赢的游戏。
玩这些碰运气的游戏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无论是单纯靠运气,还是既靠运气也靠技能。下列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一,圣经中没有任何命令、榜样或辩论,能让人合理地推论出这些碰运气游戏的合法性。
遁词#1:对于那些完全靠技巧和力量的游戏,我们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回答: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圣经中说人可以休息、睡眠、吃喝,同时也可以竭力保持灵魂和身体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更好地侍奉上帝。
遁词#2:碰运气的游戏也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回答: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些游戏只不过是罪——对罪敏感的灵魂会为此感到心烦意乱。人不能藉着把以圣经为根基的事情和不以圣经为根基的事情联系起来而得出一个结论。
第二,摇签是受圣经管辖的一件敬虔的活动,圣经阐述了可以摇签的情况、方式以及目的。这是一个敬虔的活动;也就是说,摇签是寻求主的带领,请求主显明自己的旨意。所以在摇签之前要先祷告(徒1:24-26)。摇签必须是用来决断重大事情,人能以特别的方式看到上帝的手在其中运作。在拣选两只山羊、分配迦南地、拣选第十二个使徒时都是如此。摇签必须凭着信心进行,相信一切的安排都是出于主(箴16:33),主将启示自己的旨意,人必须满心喜乐地以此为结果。摇签也可以用来止息争竞(箴18:18)。然而,在碰运气的游戏中,这些因素都不存在,因而那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
第三,摇签是一种在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情况下探察上帝旨意的方式。然而,在碰运气的游戏中,既没有要决定的重要事情,也没有需要止息的纷争。人参与这样的游戏并非是要晓得上帝的旨意以便遵行上帝的命令。所以,参与碰运气的游戏是试探上帝,是应当禁止的。“不可试探主你的上帝”(太4:7)。试探上帝背离主指示我们的通常方式,是想要从上帝那里得到非同寻常的东西。这是嘲笑上帝的护理,而使上帝成为我们愚蠢意愿的仆人。
遁词:赌徒可能会说:“我根本没有这样想;我只不过对荣誉和金钱感兴趣。”
回答:这样的目的是有罪的,根本没有想到上帝更是有罪的。人在一切事情上都应当想到上帝。假如人在撒谎时没有想到上帝,那么他就因此是无罪的吗?
第四,摇签的结果——赌徒希望对自己有利——并非掌握在摇签者的手中。但他却是有盼望的。他把盼望交托在谁的手中呢?——是魔鬼手中吗?绝不能这样。是命运(外邦人把命运当作偶像)能给人带来什么吗?绝非如此。那么人是希望骰子能给他带来什么吗?假如这样,就是把骰子当作自己的上帝了。除了从上帝那里以外,人想要从任何源头得到快乐都是可憎的。
遁词:赌徒可能会说:“我没有盼望从任何一位那里得到结果;我只是想知道结果。”
回答:这是无神论者的回答;而事实上结果是由上帝决定的(箴16:33)。所以这件事本身就蕴涵着人希望以特殊的方式从上帝那里得到快乐——这种方式就是游戏。这纯粹就是试探上帝和嘲笑上帝,使上帝成为人私欲的仆人。
第五,碰运气的游戏——并不是因着运气本身——必然会给人带来有害的后果。这些游戏使人的心远离上帝,因着上帝公义的审判,人心就被迷惑。如果摇签的结果令人失望,人心中就会不知不觉地产生对上帝的厌烦,尽管这可能不会清楚地表现出来。由此会产生对胜利者的咒诅、亵渎、不快。一方失去自己的财物(或多或少),而另一方得到的是被败坏被污染的利益。
第六,除此之外,历代敬虔之人和学者们的见证以及许多宗教会议和帝王的法令都证明,这些碰运气的游戏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如果偶而有人喜欢碰运气的游戏,那么他一定是个天主教徒或不尊重圣经的属世之人。如果偶尔有一个学者赞同玩碰运气的游戏,那么必定会有人驳斥他,让他闭嘴。当这位学者这样做的时候,他便给自己和自己的作品染上了污点。
4.公开的彩票(Public Lotteries)
上面的论述也证明,国家发行的用以支持穷人或教会的彩票也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
首先,碰运气的游戏和彩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既然这些游戏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那么彩票也是。想一想上面所提到的理由,在这里也同样适用。国家同意发行彩票,这并没有改变这件事的性质。国家没有权柄废除上帝的命令,也不能使一件不合乎圣经律法的事情变得合法化。人们会以为彩票的合法性源自国家的许可或发行彩票的目的。但合法性与国家无关,因为人应当顺服上帝,而不是顺服人。支持教会和穷人这个目的也不能使发行彩票变成一件公义的事,因为扫罗用上帝禁止他取的东西去献祭,耶和华并不以他为义,更何况这样做呢。人不可能希望藉着做坏事得到好结果。我们必须以合乎圣经律法的方式来达到一个美善的目标。我们也可以用别的方法来帮助穷人,比如施舍、征税,以及其他以上帝的圣言为基础的方法。彩票甚至不能给穷人带来益处,反而使他们深受其害,因为很多原本可以勉强维持生计的人,因为买彩票而陷入贫困,以至于后来必须靠救济才能生存。
遁词:这样的人不应该参与抽彩票。
回答:他们的雇主迫使他们去抽彩票,以便能够改善他们的境遇。如果他们不能处理小事情,那么他们也就不能处理大事情;每个人都有义务以合宜的方式保守上帝赐给他的一切。
第二,彩票把财物从一些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些人手里,因为有很多人花钱买彩票,却只有极少的人中奖——这一切都不需要技巧,也不是通过继承遗产或其他可尊敬的方式得到财产。
遁词:这些钱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掠夺来的,因为他们都心甘情愿花钱买彩票。
回答:国家不应该为国民提供任何浪费资财的机会,因为上帝禁止人这样做。
第三,人参与抽彩票是因为他心中对自己的现状不满,想要变得富有,结果却成了愚蠢私欲的牺牲品。每个人都渴望中大奖,他们这样做既不是圣经所命令的,也不是以圣经为根基的,圣经中也没有这样的榜样;相反,圣经教导人说摇签是一种敬虔的活动,是一种在有纷争时藉以晓得上帝旨意的特别方式。这并不是抽彩票的目的。
遁词#1:我以敬虔的态度参与抽彩票;我很需要钱,但挣钱的方法却很有限,这不失为一个改善我处境的机会。我盼望来自主的结果,并祷告祈求主祝福我。
回答:一切的敬虔都是以上帝的圣言为根基的;而抽彩票却并非如此。抽彩票并不是敬虔的活动。所以人不可能凭着信心祷告,也不要期望从上帝那里得到好结果。这是试探上帝,因为人脱离了寻常的方式,却以特别的方式寻求好结果。
遁词#2:我以敬虔的态度参与抽彩票,因为我把钱捐给穷人。
回答:这是无效的。假如你想要捐钱给穷人,那么捐献时不要期望得到任何回报,因为穷人所接受的只不过是你财产中极小的一部分。你心里明白,你的目的并不是要把钱捐给穷人,而是想要得到一张好的彩票。
遁词#3:我已经许诺,假如我中奖,我就把相当一部分奖金捐给穷人。
回答:这是在跟上帝进行商业交易:你给我这个,我就给你那个作为回报。而且,这不过是一条狗的价格和一个妓女的工价。上帝并不想得到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放在奉献箱里的财物。从这些理由——再加上反对玩碰运气的游戏时所陈述的理由——足以证明抽彩票和碰运气的游戏一样,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
第四,再想一想,假如抽彩票是合法的,那么朋友、邻居和熟人之间可以自己组织抽彩票。每个人都放进去一些东西,然后抽签决定谁将拥有全部的财物。然而,这却会使敬虔的人感到很不舒服,国家也不会允许人们这样做。因而国家承认摇签是一项宗教事务,它的合法性视国家的判断而定;或者就大众利益而言,抽彩票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有害的。
这样我们阐明了第三条诫命中禁止的罪。
5.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第三条诫命中所吩咐的德行如下:
第一,以谦卑、崇敬的心和恭敬的表现,讲说上帝以及上帝的事情(并希望听到别人讲说)。这样做必然表明上帝是多么荣耀的上帝,多么令人敬畏的上帝;上帝应当受到人们的敬畏。所以我们谈到上帝时必须使人对上帝有这样的印象。我们的先祖亚伯拉罕跟上帝说话时是何等的谦卑啊!“我虽然是灰尘,还敢对主说话”(创18:27)。甚至连摩押王伊矶伦对上帝也表现出了极大的敬意,因为当以笏对他说“我奉上帝的命报告你一件事”时,他“从座位上站起来”(士3:20)。使徒劝勉我们谈到上帝和关于上帝的事情时要恭敬。“在教训上要……端庄”(多2:7);“若有讲道的,要按照上帝的圣言讲”(彼前4:11)。
第二,圣洁勇敢地宣认主;即我们必须宣告祂是怎样的上帝,宣告我们忠于祂、荣耀祂、敬畏祂、信靠祂,宣告我们忠于祂的真理、事业、儿女。而且我们还必须宣告我们不以此为耻,而是把知道这一切当作极大的荣耀。“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太10:32);“我不以基督的福音为耻”(罗1:16)。
第三,在我们的一切言行上荣耀上帝。这应当是我们的目标,必须激励我们宣扬祂的美德。“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无论做什么,或说话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稣的名,藉着祂感谢父上帝”(西3:17);“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
第四,为上帝的名和事业大发热心。摩西是这样做的(出23:19-20),以利亚(王上19:10)和大卫是基督类型的榜样。“因我为祢的殿心里焦急,如同火烧。并且辱骂祢人的辱骂,都落在我身上”(诗69:9)。
第五,呼求上帝的名;也就是恭敬地俯伏在上帝面前,因祂的荣耀而敬拜祂,在各种特定的情况下,谦卑地请求上帝赐给你所需的一切——可以私下请求,也可以与教会一起公开请求。“在祂的祭司中有摩西和亚伦,在求告祂名的人中有撒母耳,他们求告耶和华,祂就应允他们”(诗99:6);“……祈祷我的……”(番3:10)。
第六,以圣洁的方式指着上帝的名起誓。我们将要比较详尽地阐述这个问题,以便每个人都能明白什么是起誓以及它意味着什么。这样才可以让每个人在起誓方面省察自己,给大家一些指导,并驳斥持反对意见的人。
6.起誓(The Oath)
我们这里所要阐述的并不是广义上的发生在一切宗教操练中的起誓,比如我们在《以赛亚书》第19章18节中所读到的:“当那日,埃及地必有五城的人说迦南的方言,又指着万军之耶和华起誓”。相反,我们谈及的是狭义上的起誓;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呼求上帝的名作见证。《海德堡教理问答》中这样描述起誓:“合乎上帝律法的起誓乃是向那惟独鉴察人心肺腑的上帝呼吁,祂见证真实情况,假如我起假誓,祂必惩罚我。”
起誓是呼求上帝的名作见证。“我呼吁上帝给我的心作见证”(林后1:23);“耶和华在我们中间作真实诚信的见证”(耶42:5);“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玛2:14)。
起誓是呼求耶和华,使人处于一个祝福或咒诅之下。“……给我的心”(林后1:23)。起誓有时有条件,有时没有条件。“愿上帝重重地降罚与我”(撒下3:35)。
起誓的形式不尽相同,有时是:“我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撒上20:21);有时是:“无所不能的上帝啊,求祢帮助我!”外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我们举起前两个手指起誓1。人这样做如同在说:“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信实公义的上帝啊,祢在真理中闪光,祢的眼目看顾真理,祢憎恨一切虚假——祢知道这件事、我的心、我的口、我的行为都是真实的——我祷告祈求祢在这件事上垂顾我,垂听我的声音,求祢为我现在所说所允诺的作见证。只要我知道真理(我许诺要行真理),假如我不陈明事实真相,不严格坚持真理,求祢降罚于我的身体和灵魂——相反,如果我说真理,忠于诺言,求祢祝福我的身体和灵魂。愿由此显明祢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信实公义的上帝。”既然如此,那么还有谁敢不存敬畏的心起誓呢?
一个合宜的誓言包括五个内容:1)人必须指着谁起誓;2)谁可以起誓;3)要起誓的事情;4)起誓的态度;5)起誓的目的。
首先,人在誓言中所呼求并必须指着起誓的是那位惟一真实的上帝。不可像天主教所主张并实行的那样指着天使和圣徒起誓,因为:1)如前所述,我们不能敬拜天使和圣徒;2)他们不知道人的心;3)他们没有权柄祝福人或惩罚人;4)上帝向那些指着真神以外的任何东西起誓的人发怒,并会刑罚他们。“那指着撒马利亚的罪起誓的说:‘但哪,我们指着你那里的活神起誓’”(摩8:14);“……那些敬拜耶和华指着祂起誓,又指着玛勒堪起誓的”(番1:5)。
遁词:那些是偶像,既不是天使也不是圣徒。
回答:指着天使和圣徒起誓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这是因为他们不是上帝。这个理由总是适用的,因为起誓时不管用什么来代替上帝并没有分别。
异议#1:“我在上帝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提前5:21)。保罗在此指着天使起誓。
回答:这里根本没有提到誓言。保罗在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吩咐提摩太。我们在一般性的谈话中也这样说:“我相信这件事,我承认这件事,我当着所有人的面宣告这件事。”
异议#2:约瑟曾经指着法老起誓:“我指着法老的性命起誓”(创42:15)。
回答:人必须按照规则行事,假如没有规则,我们就无法效法任何榜样。因为假如不是这样的话,我们由此得出结论说,可以指着活人起誓——是的,甚至可以指着外邦人起誓。而且,约瑟在这里根本就没有呼求法老,所以这根本算不上起誓。
第二,可以起誓的人不能是小孩子、疯子、醉汉、发怒的人、说谎的人等等。——不仅是因为他们不可信,而且还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正确地认识上帝和誓言,因而他们也不可能以敬虔的方式起誓。要正确地起誓,必须是得蒙光照、重生、敬虔之人。然而,因为我们无法判断一个人的内心状态,所以就允许所有的公民都可起誓。假如他们不是诚实地起誓,责任自负。所以接受偶像崇拜者和其他人的誓言——不是因为他们誓言的品质,而是因为加在他们身上的条件。这也促使他们要忠心,并且起誓能止息纷争。
第三,至于要起誓的事情,必须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必须是重要的事情,而且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出22:11)。
(2)因为起誓是一个公开的见证,所以人必须对这件事非常确信,毫无疑问,以确保誓言是真实的(耶4:2)。“心里说实话的人”(诗15:2)。
(3)因为誓言中包括了人许诺要去做的事情,所以这些事情在本质上必须是美善的。我们不应该立下邪恶的誓言或立誓去做恶事(可6:23,25-26)。
(4)起誓的事情必须是我们能够履行的,在我们的权利范围之内的,是我们清楚了解的,而且是有能力做的事情。冒失的起誓会使我们犯罪(利5:4-5)。可以起誓的事情还包括我们必须忠心的适用于某些特定应许的神圣义务,这样做是我们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在洗礼和圣餐中许下的诺言——这些诺言是建立在主赐给我们恩典和力量的基础之上。
第四,起誓的态度必须是这样的:
(1)我们起誓必须是出于对真理的爱。“所以你们要喜爱诚实与和平”(亚8:19)。
(2)我们必须带着对上帝深深的敬意起誓,晓得祂的同在,因为我们是在跟上帝讲话,藉着誓言呼求上帝。“我必存敬畏祢的心,向祢的圣殿下拜”(诗5:7)。
(3)我们必须深思熟虑之后再起誓。“你在上帝面前不可冒失开口,也不可心急发言”(传5:2)。
(4)我们必须在国家要求我们这样做,或者在法庭之外有紧急需要时才可起誓;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止息纷争时——这样才能带来信任,以便事情的真相(这是最重要的)能够被人相信。“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来6:16)。
(5)誓言必须清楚明白,不要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可有含糊之词。我们不要说模棱两可的话,说者以为是这个意思而听者以为是那个意思;措辞要清楚,不可有歧义。这通常指的是耶稣会的伎俩,因为他们提倡并经常使用这样的诡计。比如他们会这样问一个人:“你看见那个人了吗?”如果看见了,被问者也会回答说没有,因为他理解成问话者的意思是:你看见那个人“在那个塔上”或“在空中飞”吗?
问题:当人起誓或在其他的场合时,不可以使用这样含糊的话语吗?
回答:天主教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然而,我们的确承认,人可以说出一个真相,而对另一个未被问及的真相保持沉默。我们也允许使用有双层含义的语句,这样做或者是为了增加美感,或者是为了操练别人的大脑。比如那些人们用来测验彼此智力的古老谜语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在上帝的圣言中也经常可以找到这样的谜语,比如参孙的谜语,示巴女王用来试问所罗门智慧的谜语,以及基甸之子约坦的谜语,还有其他人的谜语。然而,如果别人问及的是某件特定的事情,或者如果要用誓言来证明这件事,那么我们必须根据询问者的意图,清楚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以免误导他或使他因误解我们的意思而感到迷惑。这可以从下面几个理由得到证明:
(1) 这样做就是说谎,说谎者所应得的份就是火湖,即地狱。
遁词:这并不是谎言,因为他所说的话与心中的意愿并不矛盾。人根据说话的方式来理解话语的含义。
回答:起誓的仪式要求人的话语中不能有隐藏的意思。人心中的意思必须与话语本身的意思以及提问者所理解的意思一致。人不仅在他话语的意思与自己心中的意思相反时是在说谎,而且当他所说的话与被问及的问题以及他所熟知的事情不一致时也是在说谎。所以起誓必须受到“毫无狡诈”这个短语的限制。所以如果你的回答毫无狡诈,那么你就没有说谎。
(2)以这样的方式说话就是欺骗。“弄诡诈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诗5:6)。
遁词:人并没有欺骗,因为他所说的就是他真正的意思。
回答:我们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因为他的意图显然就是要欺骗人。他的目的就是要用自己的话误导别人,误导接受他的话语或誓言的表面含义的人。
(3)他这样做使起誓变得毫无益处,没有作用,因为人不能信靠他这样的誓言来“了结各样的争论”(来6:16)。这样的誓言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混乱,因为人与人之间不再彼此信任,一个人必须时刻想着另一个人话语里还有隐藏的意思,悄悄地把他的话理解成那样的意思。那么一切诚信都不复存在。
(4)假如这种说法成立。殉道者们就不必为真理受那么多的苦了,因为他们可以给所有的谬误一个肯定的回答,使一切谬误都成为真理,只要他们在自己心里有不同的含义和意图就可以了。
异议#1:圣徒们曾经利用过这些含义模糊的话。亚伯拉罕曾经说过撒拉是他的妹妹。
回答:撒拉的确是亚伯拉罕的妹妹;因为别人没有问他撒拉是不是他的妻子,所以他可以对这个真相保持沉默。
异议#2:当撒母耳说他要去伯利恒献祭时,他说了含义模糊的话,因为他到那里去其实是为了膏一个王。
回答:人们并没有问他是否要去那里膏一个王,所以他可以对此保持沉默。当他说他去那里献祭时,并没有撒谎——他确实去那里献祭了。
异议#3:基督使人觉得祂好像还要往前行,尽管祂真的想要与他们(以马忤斯人)在一起。
回答:这里并没有模糊的文字含义。基督表现得似乎还要往前行,其实是想要给他们一个邀请祂同住的机会,主愿意与他们同住。这里并没有其他的含义。
第五,起誓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荣耀那位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信实公义、当受敬拜、无比威严的上帝。起誓的目的也是要发扬诚实和真理,保护人类之间正常的交往。
7.起誓:对基督徒而言是合法的(The Oath: Lawful for Christians)
我们已经阐明了起誓的本质以及必备条件,但以下的问题出现了:
问题:基督徒可以按照前面所阐述的方式起誓吗?
回答:重洗派的回答是否定的,而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证据如下:
首先,起誓是自然律的遗迹,这可以从各国各族都普遍起誓这个事实得到证明。
第二,圣经清楚地命令我们可以起誓。“你要……指着祂的名起誓”(申6:13)。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上帝命令人起誓的例子。认为起誓仅仅适用于旧约时代这种看法是不完全的,因为起誓不是礼仪性的做法,而是道德性的做法,这是各个世代都应当遵行的。新约中没有任何一处经文说要废弃立誓;恰恰相反,新约中也用到了誓言。
第三,旧约中已经预言人在新约中将会起誓。“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凭我起誓”(赛45:23);“在地上起誓的,必指真实的上帝起誓”(赛65:16)。
遁词:这些经文所指的并不是起誓,而是指的新约宗教的属灵性。
回答:(1)所以,我们不能排除这里指的是起誓,因为起誓是属灵的敬拜行为,是呼求上帝的名。
(2)我们否认所提到的经文(尤其是最后一节)指的是宗教的属灵性;相反,经文中清楚地记载是起誓。文字所表达的是这个意思,新约中人们起誓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四,上帝曾经起誓(来6:17),天使曾经起誓(启10:6),保罗曾经起誓(参考林后1:23;提前5:27)。所以,起誓是圣洁的合法的行为。此外,使徒认定起誓是合法的事情:“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来6:16)。
第五,起誓的目的仍然总是止息纷争,解决除了起誓以外不能用其他办法解决的争论。“并且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来6:16)。
异议#1:起誓被可怕地滥用了。
回答:对于起誓的滥用并不能否定起誓的作用。
异议#2:“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5:34,37)。
回答:(1)这表明基督并没有废除合宜的起誓,因为先知的预言已经证明新约时代人们还会起誓。
(2)基督指的是那些犹太人习惯性地立下的誓言。他们指着各种东西起誓,把这些东西分出等级。“凡指着殿起誓的,这算不得什么;只是凡指着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该谨守”(太23:16);还有“凡指着坛起誓的,这算不得什么;只是凡指着坛上礼物起誓的,他就该谨守”(太23:18)。基督所反对的是这样的起誓;当祂说“什么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不可指着地起誓……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又不可指着你的头起誓”(太5:34-36)时,指的就是这样的誓言。当犹太人立下庄重的誓言时,他们指着耶和华起誓;但在一般性的谈话中,他们立刻随意为这样或那样的事情起誓。关于一般性的谈话,耶稣说:“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如果每次都再加上一个誓言,就是出于那恶者。
(3)在某些情况下,人除了“是或不是”之外,还可以再多说一些,因为基督经常使用“阿们”和“实在”这两个词;反对者们说的比这要多,他们经常用“以我人格的真实性”这句话来证明某件事。所以这段经文对他们来说不适用。这个答案也同样可以用来回答《雅各书》第5章12节的经文所带来的问题,那节经文里记录的是几乎完全相同的话语。
8.因着誓言的庄重性,人需要自我省察(The Need for Self-Examination due to the Solemnity of the Oath)
所以,根据我们前面所论述的关于起誓的教义,很多人都应当受到责备。的确是这样的,首先,那些轻率的人应当受到责备,他们几乎无论说什么事情都要加上一个誓言,比如“凭着上帝的信实”或者“凭着我的灵魂”以及类似的会激怒上帝的可怕的话。
第二,很多人应该为自己在作见证时所起的誓、甚至虚假的誓言考虑,从而确知自己有罪。这包括把人告上法庭并在起誓后提出证据的原告,因为被告必须在起誓后为这些证据以及证词做出回答或解释。请允许我问你一些问题,你要在主面前回答这些问题。你那时确实清清楚楚地晓得自己将要藉着誓言证实什么吗?如果不清楚,你是否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去询问证据的正确含义?你对自己的案子确信吗?你是否诚实无伪,毫无曲解、含糊、偏见地作证了?事实的确如同你所发誓的那样吗?你是出于对上帝的敬畏和真理的爱而起誓吗?你谨慎行事了吗?
第三,很多藉着起誓才能担任某些职分的人必须省察自己——对于那些担任重要职务和次要职务的人来说都是如此。你对每项条款每句话的内容都了解吗?你知道每项条款都要求什么吗?你确信自己有能力执行所有的条款以及每项条款吗?你是真心真意地决定要实现每一项条款吗?你是从自己起誓的那一刻起就把这些条款当作行为准则吗?它们时刻清楚地浮现在你的眼前吗?你在每一方面都忠于自己的誓言了吗?你要藉着这些问题省察自己,要晓得上帝鉴察人心,洞察一切。不要试图找这样或那样的借口来逃避责任,因为那些借口不能免除你的罪责。
遁词#1:我总的意图是要忠于誓言。
回答:那还不够,因为藉着这样的誓言,很多人得以担任他们的职分。假如政府仅仅满足于这样一般性的誓言,那么政府就不会制定特殊的条款了。
遁词#2:有关忠实度的誓言暗示了一个隐秘的条件:尽最大可能。
回答:如果你在起誓时表达了这个条件,那么你就不会得到这个职分了。这个条件是你自己虚构出来的。这根本就不是国家的意图;除非你知道自己能够胜任,否则你就不应该为这件事起誓。你一旦发现自己不能胜任,就应该立刻辞去这个职务,然后去寻找另一个职分。
遁词#3:对于有些誓言来说,某些人不可能忠于它们的限定条件。没人能够忠心地遵守自己的誓言。
回答:很可能尽管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也不能遵守誓言。而且,如果你绝对不可能遵守这个誓言,那么你既不应该渴望这个职务,也不应该起誓;你应该立刻辞职。
遁词#4:我们都是软弱的人,在各样的事情上犯罪。
回答:人一定不要把伪证归入日常软弱的范畴。经由起誓确认的事情必须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否则人就不应该立这个誓。作伪证就是在明明知道并且甘心情愿的情况下犯罪;因着誓言,人负有严肃的责任,应该为伪证而受到刑罚——这是你自己从上帝的公义那里招来的刑罚。
仔细地想一想第三条诫命。“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要留意下列经文:“他背约岂能逃脱呢?”(结17:15);“万军之耶和华说:我必使这书卷出去,进入偷窃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必常在他家里,连房屋带木石都毁灭了”(亚5:4)。再听一听主是怎么说的:“我必临近你们,施行审判。我必速速作见证,警戒……起假誓的”(玛3:5)。所以,你们这些发现自己有罪的人应当惧怕,在审判临到你之前速速悔改。从现在起,勤勉地遵行自己的誓言,或者辞去你的职分。作乞讨的穷人远胜过因作伪证而获罪的富人。要敬畏誓言;而如果你蒙召起誓,则要毫不犹豫地为真理作见证。但是,要留心,要以圣洁的态度起誓,以免将来懊悔。
1荷兰人至今仍习惯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