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威”与“政府”

--《罗马书》第十三章1至7节新译

王志勇

“恩典本”译本特色:

1.以“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为权威性希腊文版本;

2.以钦定本为权威性英文译本(King James Version);

3.以和合本中文译本(Union Version)为主要参照,并结合《圣经新译本》、《吕振中译本》、《现代中文译本》(修订版)、《思高本圣经》;

4.以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马太•亨瑞(Matthew Henry)、马太•普勒(Matthew Poole)之注释为权威性圣经注释参考;

5.直接注明经文引证出处,使读者便于阅读和查考;

6.以改革宗正统神学为权威性教义规范,避免反犹主义和反律主义的倾向;

7.采用“上帝”翻译God;“上帝的法律”翻译the law of God;

8.以近现代学术成就为参照:A. T. Robertson, Word Pictures in the New Testament(中文译本《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Randolph O. Yeager, The Renaissance New Testament.

9.翻译所采用的原则与伦敦三一圣经协会(The Trinitarian Bible Society))一致,“能直译处须直译,当发挥时则发挥。”(As literal as possible, as free as necessary.)

10.以荣耀上帝,造就圣徒,道化世界为导向。

新约圣经《罗马书》13章1至7节是一段涉及政教关系的主要经文。可惜以往的中文本多有误译之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通希腊原文,二是不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个人、家庭、教会、国家之间的关系架构,在翻译时难免受原来文化的影响,不知不觉地就把中国文化中固有的国家主义和专制主义毒素带进圣经之中。笔者尝试根据自己目前的学习和领悟,试译如下,求教于大方。

1.每个人都当顺服在上管理的各种权威(1)。 因为没有一样权威不是从上帝来的,各种权威都是上帝设定的。

附注:(1)此处的“权威”在原文中为εξουσιαις,是复数形式,是指各种权威,显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而是指家庭、教会、国家等各种权威。上帝所命定的是多重权威。许多不了解上帝在这方面的旨意的人,往往把这节经文译为“政府”,并加上“附注”--“应当服从政府”,从常识的角度,显然是把国家这种形式的“政府”视为唯一的“权威”,这难免有使国家一枝独秀,凌驾于其他上帝所设立的权威之上的嫌疑,这显然不合乎上帝在圣经中整体的启示。

2.因此,任何反权威的人,都是反对上帝所设立的制度(1),反对的人必自己招致上帝的审判(2)。

附注:(1)此处的διαταγη是指“制度”。上帝设立了各种制度,比如家庭制度、教会制度、国家制度等。(2)此处的κριμα是指法官的审判或判决(约9:39; 徒24:25; 罗11:33; 林前11:29, 34; 来6:2; 彼前4:17; 彼后2:3; 启20:4)。这种审判既包括来自人的审判,也包括来自上帝的审判。此处译为“审判”当然也合乎犹太人和希腊人的习惯,因为这两个民族都注重合乎法律程序的审判。但在中国文化中,国家官员往往不经“审判”程序,就随意对人施于“刑罚”,这显然违背上帝的旨意。和合本和新译本都译为“刑罚”,显然受中国文化中重刑因素的影响。此处“恩典本”的译文也为基督徒合法的抵抗或不合作运动提供了来自圣经的依据。基督徒所反对的并不是权威和制度本身,而是反对那些滥用权威和制度的罪人。

3.执政者本不是叫行善的人惧怕,乃是叫为恶的人惧怕。你想不怕那有权威的人吗?你行善吧!这样就可得到他的称赞。

4.因为他是上帝的仆人,目的在于使你得益处;但是,你如果行恶,就当惧怕,因为他并不是徒然佩剑。他是上帝的仆人,是伸张正义(1)的,目的就在于使上帝的义怒(2)临到作恶之人。

附注:(1)此处的εκδικος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εκ,意思是“出于”,二是δικη,意思是“正义”,或译为“报复者”,或译为“刑罚者”、“伸冤者”,译者认为从上下文以及圣经所启示的政府论来看,当译为“伸张正义的”。(2)此处的οργην显然是指上帝的义怒,而不是普通人的愤怒或惩罚。执政官既然是上帝的仆人,他所代表的首先是上帝。因此,当他为人伸冤,实行惩罚的时候,绝不是把个人的愤怒和惩罚随意加在别人的身上,而是首先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否则就是官报私仇,发泄私欲,而不是伸张正义!上帝的律法认为当惩罚的就当予以惩罚,上帝的律法所褒奖的,就当予以褒奖。执政官绝不能根据自己的私欲立法,更不能根据自己的私欲执法。违背上帝的律法的“恶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公民并没有遵守的责任。

5.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仅是因为上帝的义怒的缘故,也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6.因此,你们也该纳税,因为他们是上帝所设立的人民的公仆(1),专管此等公益之事(2)。

附注:(1)此处的λειτουργοι θεο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帝的仆人”。对雅典人来说,λειτουργός特指“公仆”(a public servant)。从词源上来讲,这个词由两部分合成,一是λειτός是“人民”(λαός)的古代写法;一是εργον,是指“工作”。因此,我们译为“上帝所设立的人民的公仆”。伊格也翻译为divine public administrators。此处的θεου,伊格认为是“描述性的”(description),我认为是“来源性的”(source),是指公民政府官员的权柄最终是来自上帝,因此他们必须敬畏上帝,按照上帝的标准施行公义,否则就会成为独夫民贼,在上帝面前丧失合法性。(2)此处的προσκαρτερουντες意思是serve personally, be faithful。

7.所以,你们当偿还各种债务;当得贡(1)的,给他进贡;当得税(2)的,给他纳税;当敬畏(3)谁,就敬畏谁;当尊敬(4)谁,就尊敬谁。

附注:(1)此处的φορον是指“被征服者纳给征服者的贡奉”。(活泉本304页)(2)此处的τελος是指“维持当地政府和公益事业所必须的经费”。(活泉本,304页)(3)此处的φοβον是指对上帝的敬畏。唯独上帝配得敬畏。《彼得前书》2章17节:“敬畏上帝,尊敬君王。”(4)此处的τιμην是指对世上各种权威的尊敬,不仅仅局限于君王,也包括父母、教会中的长老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尊长。

从这段经文中,我们可以在“权威”和“政府”方面得出以下结论:

(1)“权威”和“政府”的一元性:指世上各种权威和政府的本源最终唯独在于上帝,唯独由上帝而来,唯独由上帝维系,最终也唯独来到上帝面前交账。

(2)“权威”和“政府”的多元性:指上帝在人们中间设立了各种权威和政府,对于权威而言,有家庭的权威,有教会的权威,有国家的权威,也有行业的权威等;对于政府而言,有个人政府(即个人的自制),有家庭政府,有教会政府,有公民政府等等。

(3)“权威”和“政府”的区域性:指各种“权威”和“政府”都有一定的界限,都是在自己的区域内才具有合法性;超出自己的区域范围,就丧失合法性。各种权威和政府当各守本位,不得互相僭越。

(4)“权威”和“政府”的独立性:指各种“权威”和“政府”在自己的领域内,在上帝之下,根据上帝的法律,都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5)“权威”和“政府”的合法性:唯独上帝的权威和政府是无限的,其合法性是自有永有的。其他任何权威和政府的合法性都是依赖性的,都必须以敬畏上帝,合乎上帝的法律为前提。

(6)“权威”和“政府”的相对性:世上没有完美的“权威”和“政府”,因为任何“权威”和“政府”都是有限且有罪的人组成的;因此,我们不能以“权威”和“政府”的各种不完美为借口,不予适当的顺服;

(7)“权威”和“政府”的改革性:上帝对各种“权威”和“政府”的要求是“完全”的,但实际上现存的各种“权威”和“政府”又确实不完全,与上帝的标准相比有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运用上帝所赐给我们的各种合法的手段,不断地改革各种“权威”和“政府”,使其不断臻于完善,直到主耶稣基督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