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宗道德神学浅议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

――选自《基督教圣约神学讲义》――

 

雷  默

道德神学,也就是基督教伦理学,就是探讨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关乎道德的概念和原则。根据慕雷的定义:“基督教伦理所关注的是与基督教信仰相一致的生活或行为方式的问题。”[1] 伯纳德·兰姆(Bernard  Ramm)曾言:“蒙救赎的人是为道德而蒙召;而有道德的人则蒙召来敬拜。蒙救赎的人在他道德生活的品质中表明他的悔改;而在敬拜中表明他的感激。”[2]

对于改革宗神学而言,一向强调,蒙恩的经历必然产生感恩的生活。因此,在著名的《海德堡教理问答》中,第一部分探讨了人生的罪恶和愁苦,第二部分阐明得救的惟一途经,而第三部分则是解释感恩的生活,十条诫命也是放在这一部分展开的。所以,对于改革宗基督徒而言,遵守上帝的律法不仅是顺服的问题,更是对于上帝在基督里如此之大的恩典所做出的感恩的回应。不信上帝,违背约法,就是忘恩负义;归信上帝,遵行律法,乃是感恩图报。

基督教是伦理的宗教,基督教伦理学是圣约伦理学。圣经所启示的是上帝显明的旨意,亦即诫命的旨意,好让我们遵行,个人得福,上帝得荣。所以,合乎圣经的基督教既不是神秘的宗教,也不是抽象哲学的说教,更不是主观情绪性的东西,而是上帝所启示的智慧的敬虔的生活方式。

改革宗神学一向以教义的纯正著称,然而道德神学和或伦理学上始终存在着不足。在美国社会,婚姻家庭的破裂成为流行病,在当今,英国有40%的婴孩出生在婚姻之外,这给基督徒的见证蒙上了阴影,而改革宗基督徒也没有逃脱这场瘟疫。[3]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如果不把神学教义应用在伦理的领域中,就往往形成知识的贵族,道德的败类,最终必然在上帝面前羞愧。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一向主张德治,德主刑辅。注重律法和伦理的改革宗神学必将给现代中国社会注入新的血液,使传统的美德得到弘扬,并使传统文化中的专制因素受到强有力的抑制。中国文化作为上帝普遍启示的结果,在上帝特殊启示的光照下,不仅能够去其糟粕,弘扬精华,更能发生质的飞跃。中国知识分子长期争辩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等中西结合的问题,必将在基督教圣约神学的框架中得到具体的解决。这是上帝给中国改革宗基督徒的特别使命。

 

一.对道德伦理的界定

涉及道德神学,加尔文向人本主义哲学发出了挑战。他认为惟独本于圣经,在基督里与上帝和好的道德哲学体系才是最优秀的道德哲学体系。加尔文指出:“哲学家认为,惟独他们才拥有一套井然有序的道德哲学,然而让他们向我指出一种更卓越的体系吧。当他们劝告人行善的时候,他们所能提出的无非是我们要与自然一致。但圣经为我们所提供的劝诫,则是来自真正的本源,它不仅劝告我们要规范我们的生命,与生命的主人上帝相合,并且在指明我们从我们真实的本源-即我们创造者的律法-堕落了,又进一步指出基督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模范,藉着他我们重新得回上帝的恩宠,我们的生命应当彰显出基督的形像来。难道还有比这更有效的教训吗?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什么呢?假如上帝收养我们为他的儿子,条件就是让我们的生命显明基督的形像,我们若不尽心尽意追求公义,就是背信弃义,叛逆我们的创造者,并且也公开弃绝了我们的救主。因此,从圣经上所列举的上帝的各样祝福,以及我们救恩的各个部分来看,都可发现劝勉的材料。既然上帝显明他为我们的父,如果我们没有表明是他的儿子,忘恩负义,莫过于此。既然基督用他的宝血洗净我们,并藉着洗礼把这种洗净传递给我们,如果我们再让新的污秽来玷污自己,显然不合适。既然他把我们与他的身体连结在一起,使我们成为他的肢体,我们就要对自己善加珍惜,不可自暴自弃,沾染种种不洁。既然基督是我们的元首,他已经升上高天,所以我们也应离弃世上的情欲,全心渴慕天上的事。既然圣灵已经把我们奉献为上帝的圣殿,我们就应竭尽全力彰显上帝的荣耀,自己谨守,不被任何罪的污秽沾染。既然我们的身体与灵魂都要承受天上的不朽,和永不褪色的冠冕,我们就要全心全意地保守它们纯洁无暇,直到基督再来。我敢说,要过一个良好的有规范的生活,这些是最确定的根基,假如你在哲学家中寻找与此相仿的东西,无疑是缘木求鱼,找错了地方。哲学家所推崇的道德,从未超出人类自然的尊严。”[4]

 

二.上帝的律法是道德的尺度

当初人类的堕落,其实就是从伦理的问题上开始的,也就是从善恶的问题上发端的。上帝在造人的时候,把他的律法刻在人的心里,同时又特别启示伊甸律法,作为人顺服与否的标准。从一开始的时候,宗教的问题就集中在顺服的问题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顺服的权威,一是顺服的标准。顺服的权威当时是创造天地的主,而顺服的标准当然是他所启示的律法。这个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是顺服上帝呢,还是顺服人呢?我们是顺服上帝的标准呢,还是顺服人的标准呢?每个人都要作出自己的回答。

在新教神学中,伦理学始终是一个弱项。从宗教改革以来,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好的解决。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律法的立场。天主教神学受自然神学的影响,高举的是所谓的自然法。而新教神学中仍有天主教自然神学的残余,表现在律法的问题上,就是对自然法概念的继承。为什么不以上帝在圣经中明确的律法为标准,却扭扭捏捏地举出自然法的招牌呢?并不存在人人都认可,超越宗教界限的自然法。任何法律的概念最终都是宗教性的,最终都要涉及终极性权威和终极性标准的问题。作为基督徒,我们并没有别的选择。圣经中所启示的自有永有的三位一体的上帝就是我们最终的权威,而上帝所启示的全备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我们最终的标准。二十世纪伟大神学家范泰尔的突出贡献就是揭穿了自然法的面纱,不存在所谓的中立性的自然法。但范泰尔虽然破除了自然法的虚妄,他并没有向人说明基督徒到底应当遵行什么样的律法。当然,这个问题也不是什么新问题。在伊甸园中撒但所攻击的就是上帝明确启示的律法,而亚当所违背的也是上帝明确启示的律法。改革宗神学在伦理学上的的特征就是对上帝所启示的律法的强烈关注,这本身源于改革宗神学对上帝的主权和人的败坏的深刻认识。律法首要的用途就是宣告“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创1:1),这就是说,上帝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他是自然次序和道德次序的设立者。背离上帝,背离上帝所设立的律法,就没有所谓的道德可言。

在伦理学上,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惟独上帝的律法,才为道德体系的架构提供了绝对的基础和准则。基督徒伦理学必须建构在上帝与其子民的圣约关系上,并以上帝的律法为至高的标准。慕雷在分析基督教伦理的时候,他指出基督教伦理既然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就必定有其标准。首先这一标准是以上帝的属性为模式的,因此,“上帝的属性就是我们的行为规范,而上帝的律法所反映的就是上帝的属性。”[5]教会中的反律主义是基督教内部的大敌。

没有律法,没有伦理。没有律法,没有道德。没有上帝的律法,也没有真正的宗教。所以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当今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如此。在整个社会中,人们并没有对法律的尊重,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只是骗人的幌子。同时,在基督教圈子内,因为不明白上帝的律法,诸多狂信迷信的成分在教会中肆虐,使教会倍受羞辱。

律法不进入自觉的伦理意识中,就仅仅是僵死的规条;道德不上升到可以执行的律法的高度,就永远是天方夜谭。然而,如果律法本身没有神圣的来源,又怎能让人信奉呢?如果律法仅仅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那么被压迫的阶级当然没有任何道义上的责任来顺服这样的律法。人本主义的法律哲学本身就是自己的掘墓人。

上帝的律法就是基督徒圣洁生活的标准,是基督教道德伦理的尺度。现代基督教藐视上帝的律法,仅仅把上帝的律法视为指导性的道德原则,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软弱无能、愚拙腐朽的基督教。当今教会中的反律主义,在本体论上是对上帝的藐视,藐视上帝的律法,就是藐视赐律法的上帝;在认识论上,丧失了知识和真理的模范,盲人摸象,各有己见,实在可怜;在伦理观上,失去了绝对的价值规范,堕入人本主义相对的价值观念。他们就像当初的雅各一样,认为自己所拥抱的是拉结,其实是利亚(创29:15-30)。离弃上帝的律法,自以为是信主了,自以为是圣洁了,自以为是平安了,往往是自欺欺人。“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雅2:12)。使徒雅各的警诫并不是无的放矢,今天仍然有很多人在律法的问题上,缺乏合乎圣经的平衡的看见。他们认为基督的律法不同于摩西的律法,并且高于摩西的律法。他们所缺乏的是常识性的东西,难道摩西的律法是摩西自己所设立的吗?摩西只不过是上帝所使用的仆人,传达上帝的律法罢了。难道基督的律法就与上帝在西乃山所启示的律法不同吗?一个上帝,一本圣经,一个标准。今日的中国教会,必须在上帝的律法上补课,因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弱项就是律法问题。这需要我们根据圣经整全的启示,来调整我们的律法观。

 

三.伦理学的三大视角

在伦理学上,有三个重要的考虑视角。一是上帝为人类行为所制定的规范;二是个人的态度;三是具体的环境。从第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以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从第二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本于对上帝和他人的爱来遵行上帝的律法;从第三个角度来看,不管在什么样的处境中,我们都要使上帝的圣名得荣耀。在合乎圣经的世界观的框架内,这三个角度是彼此和谐的,因为上帝是万有的本源。律法涵盖了态度,因为上帝的律法教导我们爱的动机和心灵的重要性,也教导我们考虑具体的处境,留下了充分的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其实,处境的方面也涵盖了律法的方面,因为在我们的处境中,上帝是最重要的在场者,他的律法就是针对我们处境的最重要的伦理事实。如果我们不把上帝的话语放在眼里,就根本无法在我们的处境中荣耀上帝。处境的角度也涵盖了个人的态度,因为我们的倾向、他人的存在及其需要,就是我们所面对要作出反应的处境。

这三大视角在原则上是和谐的,但人类的罪性总是使人倾向于扭曲真理,如果我们只是从一个视角来看问题,这种扭曲真理的倾向就更加增强了。[6]

涉及到上帝的律法,我们既要以上帝的律法为唯一的圣洁的标准,同时又要本着爱上帝、爱邻舍的心态来遵行,也要考虑到新约子民和旧约以色列民族处境的不同,保持律法与福音的平衡。当初与耶稣敌对的法利赛人,就是单单从律法的角度来看问题,难免假冒伪善,背离了律法的真义;而现代教会中盛行的廉价福音、廉价恩典、廉价之爱,则是仅仅强调人的心灵和动机,失去上帝的律法作为客观标准,难免矫揉造作,不合乎圣徒的体统;而处境伦理学,突出人具体的处境,在优先的次序上,把上帝及其话语置于第二位,难免本末倒置,沦落为道德上的相对主义。

基督教神学的中心不是本体论,但以本体论为出发点;基督教神学的中心也不是认识论,但也需要有清晰的认识论。基督教神学的中心是在于伦理学。基督教不同于世界其他宗教的特色就在于他是伦理性的宗教。他所教导的是上帝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这恰恰是以十诫为核心的圣经律法的内容。基督教伦理学不是抽象的道德神学,而是以本体的三一上帝为前提,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的伦理学。今日基督教的问题,主要凸现在伦理的问题上。基督教之外的人本主义者构建了种种人本主义的道德伦理体系,而基督教内部隐藏的人本主义者则对上帝的律法或是随意弃置,或变相废除,或闭口不言,二者一呼一应,把基督教完全架空,使基督教在世界失去应有的影响,这是我们不能不清醒面对的。

“我以你的法度为永远的产业,因这是我心中所喜爱的。我的心转向你的律例,永远遵行,一直到底。心怀二意的人为我所恨,但你的律法为我所爱”(诗119:111-113)。“爱你律法的人大有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119:165)。“凡好树都结好果子;惟独坏树结坏果子。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所以,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7:17-20)。“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之下。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等类,我从前告诉你们,现在又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加5:18-22)。“你们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1-12)。“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壹5:3)。


[1]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vol.I,p.174.

[2] 转引自华德凯瑟:《旧约神学探讨》,廖元威等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出版,134页。

[3] Reformed Theology In America, p.304.

[4]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6章,3节,新译。

[5]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vol.I,p.174.

[6] 参考《从改革宗神学评神律论》,111-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