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宗神学论第六条诫命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51章, 王志勇译

 

第六条诫命是关于人类生命的,生命是人类所拥有的最宝贵的东西。上帝创造人,并赋予人生命,但因为罪,死亡进入这个世界。然而,上帝自己要做这个判决的执行者,所以禁止任何人这样行,祂吩咐说:“不可杀人”(出20:13)。

谋杀是指苦待身体,使灵魂不能再继续存留于体内,从而夺去人的生命。这既不适用于花草树木等植物的生命,也不适用于动物的生命,因为上帝已经把这两者都交付在人的手中。(当然,杀死动物也不能是出于残忍的动机。)相反,此处所禁止杀害的是人类的生命。上帝为此提出以下的理由:“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9:6)。尽管人类已经丧失了上帝的形像,但在起初上帝却是按照自己的形像造人,人仍旧保留了曾经容纳上帝杰作的画框:灵魂的灵性、不可见性和不朽性。人的灵魂仍被赋予理性和意志这些官能。所以,人不能杀害另一个人,这是上帝的旨意。

 

1.并非禁止所有杀人行为(All Homicide not Forbidden)

下面四种情况不包括在上帝禁止的杀人行为之列。

第一,国家决定对一个杀人犯施以死刑。因为上帝命令这样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9:6);“因为他(被赋予了权柄的国家)是上帝的用人,是与你们有益的。你们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4)。饶恕杀人犯的人违背上帝的诫命,是谋杀的帮凶。“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民35:31,33)。是的,杀人犯即使逃到圣殿的祭坛那里,也一定要把他从那里带出来治死。“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出21:14)。天主教把他们的教堂和修道院指定为庇护杀人犯的中立区,他们这种作法直接违背上帝的诫命。

第二,在合法的战争中杀死敌人,也不包括在上帝所禁止的杀人行为之列。若是敌人联合起来,攻击一个并没有冒犯他们,而是和平地生活在自己本土的国家——这些敌人抢夺他们的财物,使国民沦为他们的奴隶,此时奋起抗战是合法的。如果被侵略的国家武装起来,抵挡敌人,用暴力对抗暴力,惩罚来犯的仇敌,使他们有来无回,这是公义的行动,藉着这个行动,恶人受到惩罚,善人得到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信仰和财产都得到保护。此类战争的合法性证据充分,不仅表现在旧约中,也表现在新约中。在旧约中,上帝命令并指示以色列人发动攻击的时间和方式,并应许要把敌人交在他们手里。在新约中,施洗约翰为兵丁施洗,并没有命令他们放弃战争,而是劝告他们要为自己的钱粮感到满足,不要成为任何人的负担(路3:14)。百夫长因他的信心而得到称赞,主耶稣并没有叫他不要再当百夫长(太8:10,13)。百夫长哥尼流是个虔诚人,彼得曾经去过他家里,当彼得讲道时,他领受了圣灵的恩赐。然而,圣经中只字未提责备他当百夫长的话,也没有说让他不要再当百夫长了(徒10:2,33-34)。保罗宣告说,国家的权柄出于上帝,执政官的佩剑是用来惩恶扬善的(罗13:1-3)。

 

异议:重洗派自从在蒙斯特(Munster)[1]有过一次非常糟糕的经历之后,就不再赞成战争,主张参与战争不合法。为了支持这个观点,他们提出《马太福音》第5章39、40和40节:“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

回答:这几节经文所指的并不是国家执政者按其权柄当行的事,因为上帝已经命令他们这样做。相反,基督命令私人之间不要彼此报复,而要互相容忍,彼此体谅。是的,他们的心必须倾向于为仇敌行善事,为仇敌祷告。耶稣对于彼得拔刀的责备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祂说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太26:52)。此处主耶稣谈及的是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执政官——说他们不要动刀,他们并没有从上帝领受刀剑(罗13:4)。

第三,过失杀人也不包括在上帝所禁止的杀人行为之列。事实的确如此,比如,一个人从房上摔下来,死了;或者使用斧子时,斧头脱了把,杀死旁边站着的人或路过的人,而使用斧子的人并没有想到会这样。这可以从下列经文中得到证明:“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出21:13);“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至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申19:4-5)。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人也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有罪。

第四,自卫杀人也不包括在上帝所禁止的杀人行为之列。这指的是,当一个人遭受狂怒的杀人者,或一个疯狂的人攻击他,想要杀死他时,受到攻击的人竭尽全力地逃跑,最后无路可逃。他呼救,警告攻击者,但毫无作用。他或者是任凭自己被杀,或者出于自卫必须杀死攻击者。如果他杀死攻击者,就没有流人血的罪;毋宁说,这指的是moderamen inculpatae tutelae,即正当防卫。人有义务保守自己的生命,正当防卫的唯一目的就在于此。如果最终导致别人的死亡,那么有罪的当是攻击者,而不是被攻击者。

 

2.禁止的罪(The Sins Forbidden)

此处所禁止的杀人行为,既可认为指的是目标(或外部行为),也可以认为指的是内心的倾向。目标既可以是这个人自己,也可以是他的邻舍。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一个大罪是自杀。此罪的程度有所不同。

(1)若是一个人确实并且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无论是上吊、溺水、使用利器、毒药,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他就犯了自杀之罪。这样的人有邪恶倾向,焦躁易怒,既不能也不愿意忍受困苦。他们否认上帝、天堂和地狱,幻想他们一死就可以结束目前的痛苦状况。这是不敬虔之人的行为,相当于活着跳进地狱和永罚。

(2)自杀之罪还包括藉着放纵自己的情欲来浪费精力,毁坏健康。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疾病,而这些疾病则是上帝对这种罪的惩罚。还包括暴饮,暴食,酗酒,贪睡,剥夺身体所必需的食物和住处。

(3)爬山、跳水,出于好奇而过分接近敌人等,这些脱离常规,无谓的冒险之举也属于自杀之罪。

(4)自杀之罪包括接受别人故意的挑战而参与决斗,因为人知道,他或者被人杀死,或者杀死别人,或者同时杀死别人也被别人杀死。这样的人并不是真正英勇的人,而是卤莽的傻子,情绪不稳定,是自己情感的俘虏,受不得任何委屈。大卫和歌利亚的故事不能用来为此辩护,因为那发生在一个公开的战场上。大卫是凭着信心,靠耶和华的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歌利亚的亵渎之罪,而且大卫这样做也是奉了扫罗王的命令。

(5)还有,自杀之罪包括当人不能再守卫一条船时,就让它爆炸。人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敌人得到一条有用的船;然而,他确实杀死了自己。这就是不敬虔的扫罗所做的事。人这样行时,同时也杀死了所有在船上的人,这些人很可能不知道他的意图,也不会同意他的计划。然而,无论结果多么好,所采用的手段都是不义的。人不能行恶事以求善果。参孙的例子不能证明这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按照法规生活,而不是仿照例子生活。圣经中没有任何一处经文称赞参孙的例子。另外,情况也不同。如果人不能再保护自己,那么他就必须投降。只要能继续战斗,那么战斗就是勇敢之举;无法继续战斗,向征服者投降,也是明智之举。

(6)自杀之罪还包括因着忽视、弃绝、反对、不顺服蒙恩之道,甘愿沉浸在罪里,不计后果,从而杀害灵魂——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所有的这些都属于自杀之罪,必须小心避免这些罪。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二个大罪是杀害他人。首先,这指的是行为上的犯罪,包括使用利器、淹死、扼杀、投毒、不提供食物和住处,还有看见别人在水里或遭遇其他危险时,我们本应该自己搭救或请别人来帮助,却见死不救。

第二,杀害邻舍还包括言语上的犯罪:

(1)藉着使用讽刺和尖刻的语言,发泄自己的愤怒并煽动别人的怒气,以至于他们要杀人。这几乎要了拿八和他仆人的性命(撒上25:10)。

(2)藉着错误地控告别人,因此可能导致或确实导致了被控告者的死亡。多益因着他的控告而杀死了八十五位祭司(撒上22:15)。

(3)用言语或书信出卖他人。虔诚的乌利亚就是这样被害死的(撒下11:15)。

(4)挑动别人来反对某人;人们就是受了别人的挑唆,才要求处死主耶稣(太27)。

(5)在因真信仰的缘故受到逼迫时,出卖别人,他们(被出卖的人)可能会因真信仰而被处死,或当被处死。“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约壹3:16)。

(6)藉着争论,挑动双方的怒气。争论经常会导致打架,打架最终会导致杀人。“喜爱争竞的,是喜爱过犯”(箴17:19)。

第三,人的表情手势也可以犯罪,比如用阴沉、残忍、愤怒的表情看着某个人——嘲笑他,向他摇头,用拳头威胁他,或者使用其他恶意的挑衅性的手势。通过这些,杀人的心就暴露无遗,也激起别人的怒气和杀机。这可见于该隐拉班以色列,还有与基督有关的那些犹太人身上。

第四,除此之外,还可以加上对他人灵命的杀害,比如,当牧师不警告不敬虔的人时(结13:18,22)。这包括导致能使灵魂毁灭的错误或异端盛行,或者推动这些错误和异端;做出邪恶的榜样,因此导致别人被诱惑、欺骗或冒犯;使别人远离上帝的道和敬虔的操练;因别人敬虔而逼迫或抵挡他们。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三个大罪是心中有杀人的倾向,尽管这个倾向因为理性、惧怕刑罚、上帝抑制的力量或抑制性的恩典,而没有变成现实。

首先,这包括强烈的扭曲的嫉妒。这表现为内心的苦恼,如果别人一切顺利,甚至比我们还好,如果别人比我们得到更多的尊荣或爱戴,我们就很痛苦。这会使我们对那些做得好的人以及那些向别人表示尊敬和喜爱的人都产生不友善的情绪。其结果是我们不能用爱心对待他们,不能忍受听到他们的声音,每次看到他们都心中烦恼。我们会处处留心,看能否发现他们的过错,一旦发现,就会充分利用他们的错误;如果我们很狡猾,不愿意公开地这样做,我们就会满怀蔑视地用阴险的手段悄悄对付他们。如果我们能找到一个憎恨并且毁谤我们所嫉妒的那个人的人,我们会非常高兴。如果我们嫉妒的那个人经历一些有损于他的荣誉和利益的事情,我们就会开怀大笑,满心欢喜。许多人没有留意他们自己的心,因而没有认识到嫉妒这条隐藏的毒蛇,或者没有机会让嫉妒表现出来,我们也很容易从它的母亲自爱以及它的姐妹贪婪野心认出它来。这种嫉妒属于杀人,因为人希望看到这个人被除掉,嫉妒偶尔也能导致杀人。这样的例子可见于该隐(创4),嫉妒约瑟的先祖(徒7:9),嫉妒基督的祭司们(太27:18)。

嫉妒是一种可憎的罪,完全违背仁慈。所以,人们为此感到羞愧,尽量隐藏它。

(1)嫉妒败坏和消耗人们的力量和健康。“嫉妒是骨中的朽烂”(箴14:30)。

(2)嫉妒是人们中间一切混乱的起因。“在何处有嫉妒、纷争,就在何处有扰乱和各样的坏事”(雅3:16)。

(3)嫉妒是情欲的作为——这种罪根源于罪并结束于罪,最终导致死亡。“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嫉妒”(加5:19-21)。

(4)嫉妒是抵挡圣灵的,而圣灵住在信徒的心里。“你们想经上所说是徒然的吗?上帝所赐、住在我们里面的灵,是恋爱至于嫉妒吗?”(雅4:5)。

(5)有嫉妒的眼睛是邪恶的罪,因为上帝是良善的。如果我们认为上帝赐给某个人他不配得或不应该得的东西,我们是在控告上帝是不公义的。我们这样做,是想要迫使上帝赐给这个人,而不赐给那个人,是在否认上帝的护理,或者拒绝顺服上帝的护理。这是在把自己等同于上帝。“惟有嫉妒,谁能敌得住呢?”(箴27:4)。

第二,这包括憎恨。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愤怒。有时憎恨是出于嫉妒,有时是出于愤怒,愤怒不能发泄出来,就被压抑下去,不能泄愤。人会隐藏这种怒气,直到有合适的时间和机会。押沙龙在向暗嫩报仇雪恨之前,忍耐等候了两年。心中怀有憎恨之情的人不愿意与他所恨的人在一起,当他看见那个人或听见那个人说话时,心中的憎恨就越发加深——他所恨的人境遇越好,他心中的憎恨就越强烈。他毁谤、羞辱、嘲笑那个人,一心希望他死去。如果他能够或者敢于加速那个人的死亡,他会去做的。

仔细听一听关于憎恨上帝是怎么说的。“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3:15);“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利19:17)。但是,这并不包括对罪恶和罪人的恨恶。大卫以这样的方式憎恨心怀二意的人,憎恶背离耶和华的人(诗119:113,118)。以弗所的会众受到称赞,因为他们恨恶尼哥拉一党的人(启2:6)。

第三,这包括愤怒。如果愤怒是以合宜的方式针对罪恶和罪人,这是好的。圣经中这样说到主耶稣:“耶稣怒目周围看他们……”(可3:5)。然而,此处所禁止的愤怒是一种有罪的愤怒,指的是强烈地草率地想要对邻舍行恶的心态——是片刻的狂怒。“愤怒为残忍,怒气为狂澜”(箴27:4)。

(1)在上帝看来,愤怒就是杀人,实际上,愤怒的最终结果常常就是杀人。“凡无缘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5:22)。

(2)愤怒被列在情欲之事的行列(加5:22)。

(3)愤怒妨碍一切良善的作为,只能结出罪恶的果子。“因为人的怒气并不成就上帝的义”(雅1:20)。

(4)愤怒是愚拙人的作为。“恼怒存在愚昧人的怀中”(传7:9)。

(5)愤怒是一种被咒诅的罪。“他们的怒气暴烈可咒,他们的愤恨残忍可诅”(创49:7)。

第四,这包括复仇心。这是一种内心的倾向,想要为一件实际发生的错事或想象中的错事而报复某人——是的,他们不满足于同样程度的惩罚,在他们眼里,别人向他们做下的最微小的错事也当受到死亡的惩罚。我们从拉麦身上可以看到这一点,他说:“拉麦的妻子细听我的话语: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4:23-24)。这是一种可怕的罪,因为:

(1)复仇心使人把自己摆在了上帝的位置上,是一种彻底的抵挡上帝的行为,是在控告上帝没有立刻杀死冒犯我们的人。诚然,即使上帝这样做了,这种人也是不会满足的,他想要看到自己的手和能力在其中起作用;他一定要亲自施行惩罚仇人。上帝说:“伸冤报应在我”(申32:35)。

(2)复仇心使魔鬼有机可乘,引诱人的心按照魔鬼的意愿行各样恶事。“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给魔鬼留地步”(弗4:26-27)。

(3)人只要有复仇心,他就不能祷告——如果他祷告,他就是在祷告抵挡自己。当主耶稣教导门徒怎样祷告时,他立刻加上:“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太6:15)。

(4)复仇心是上帝宣告的当受咒诅的罪(创49:7)。

以上这些就是这条诫命所禁止的主要的罪。如果有人违背这条诫命,他就为自己招致咒诅,这些咒诅是上帝宣告将会临到违背律法之人身上的。他就把自己排除在天堂之外,使自己当受永远的刑罚。“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壹3:15);“惟有……杀人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

 

3.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德行如下:

第一,必须对生命有热爱之心。这尤其是指我们邻舍的生命;也就是说,我们不要嫉妒他的生命,看到他活着且发达时,要为他感到喜乐。我们应该勤勉努力,保守他的生命,使用一切能够有助于这个目的的事物。“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

第二,必须对他人有宽容之心;也就是说,要把已经做的一切错事都看得很轻,一定不要有报复的倾向。要忽略别人的过犯,就好像别人不曾做过那件错事一样,而要在爱中对他保持一种宁静平和的心态。“倘若这人与那人有嫌隙,总要彼此包容,彼此饶恕”(西3:13);“用爱心互相宽容”(弗4:2)。

第三,必须对和睦有寻求之心;也就是说,我们不要容忍我们的心对他人有任何不悦的情绪,竭力使别人的心中对我们也保持这样的倾向。如果我们确实有寻求和睦之心,我们不会为别人对我们所做出的不礼貌行为感到冒犯,我们还会一如既往地对他友善。“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弗4:3);“寻求和睦,一心追赶”(诗34:14);“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8)。然而,我们一定不要通过遮盖或损害真理和敬虔来达到和睦。“所以你们要喜爱诚实与和平”(亚8:19);“公义和平安,彼此相亲”(诗85:10)。

第四,必须对他人有温柔之心。温柔恰好是苛刻、焦虑、易怒(以至于人很难接近他或与他相处)的反面。毋宁说,温柔就像鼹鼠一样温和,像丝绸一样柔软,与这样的人相处是一种快乐。温柔是指拥有宁静平和的倾向,表现在能够忍受委屈,始终保持柔和的倾向,饶恕过犯,就好像它根本不曾发生一样,以善报恶——具备所有的这一切,以至于那些人都深信自己向我们行了错事,并且停止向我们做错事。温柔的人就像是光滑的海岸,汹涌的波涛在他面前止息,然后温柔地流走,可以说,以一种非常有趣的方式与之相互作用。

(1)温柔是一种极美的装饰。“只要以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心为装饰;这在上帝面前是极宝贵的”(彼前3:3-4)。

(2)温柔是圣徒的衣服。“所以,你们既是上帝的选民,圣洁蒙爱的人,就要穿上怜悯、恩慈、谦虚、温柔、忍耐的心”(西3:12)。

(3)上帝格外喜悦人的温柔之心,温柔的人适于侍奉上帝,上帝邀请这样的人来寻求祂。“世上遵守耶和华典章的谦卑人哪,你们都当寻求耶和华”(番2:3)。

(4)这是一个能够生发出其他许多美德的根本性的美德。所以主耶稣为我们作出了温柔的榜样,并命令我们要效法祂:“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学我的样式”(太11:29)。

(5)温柔的人有“必承受地土”(太5:5)这个应许。这不仅表明在最后的大审判之后,他们将要拥有新天新地,而且意味着他们现在就有平安的份,在宁静中享受属于他们的祝福。人们不会向这样的人发怒,而是会保护他们,如果有人反对他们,他们就用温柔战胜他。所以所罗门说:“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箴16:32)。

第五,必须对受苦之人有同情心。对于受苦之人,我们一定要有怜悯之心,可以说,与他们肩并肩共度难关。我们一定要乐于帮助他们,根据自己的能力,施舍给他们饮食、衣物,他们生病时照顾他们,尽力挽救他们的生意。这是一种非常宝贵的心态。“怜悯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太5:7);“眷顾贫穷的有福了,他遭难的日子,耶和华必搭救他”(诗41:1)。

第六,必须对他人有友善之心。友善的反面是粗暴、无礼、傲慢、以尖刻抱怨的方式说话。该隐对亚伯是这样做的,约瑟的兄长们是这样对待约瑟的,拉班是这样对待雅各的。相反,友善是仁爱之心的表现,在面容言语上都能看出来。“然而主的仆人不可争竞,只要温温和和地待众人”(提后2:24)。


[1]1534年,一批盼望千禧年来临的重洗派人士,在德国西北部一个名叫蒙斯特的城市取得政权,当局调动军队攻城平乱,重洗派以武力自卫。随着攻城加剧,更加激烈的重洗派领袖取得控制权,有些人甚至声称自己有先知的权威,能得到新的启示,主张一夫多妻制,还给一个所谓的“大卫王”加冕。1535年城市陷落,重洗派受到镇压。――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