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

 

基督教长老制

教会治理基本原则与实践

 

蒋真理  著

王志勇牧师 编辑

 

“祂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

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

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认识上帝的儿子,得以长大成人,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

使我们不再作小孩子,中了人的诡计和欺骗的法术,

被一切异教之风,飘来飘去,就随从各样的异端”(弗4:11-14)。

 

                                                 

                                                           --------  雅和博书院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教会治理九大基本原则

                第一大原则: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

                第二大原则:长老治理教会

                第三大原则:众长老治理一个教会

                第四大原则:教会有两种长老,具有同等权柄

                第五大原则:执事是教会职分,帮助长老照顾那些生活有需要的

                第六大原则:长老和执事应该是合格的弟兄

                第七大原则:教会成员召请教会领袖任职

                第八大原则:由众长老按手,来按立教会的受职者

                第九大原则:教义和治理相同的地方教会当联合起来

第二章  地方教会的堂会之工

                一、教会纪律与管教

                二、正式堂会之工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执事之工

第四章  地区、国家的教会和长老区会、总会之工

                一、整个宗派的架构和教义准则

                二、长老区会和总会的纪律

                三、宣教和教会的开拓

                四、区会与总会的委员会之其他常见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之工

 

附录一:教会归正行动计划

附录二:改革宗《多特教会法规》简介

附录三:多特教会法规

                第一部分 论职分

                第二部分 论教会议会

                第三部分  论教义、圣礼与其它礼仪

                第四部分  论责备与教会的劝勉

导 言

 

二十世纪是中国教会充满动乱的世纪。二十世纪初期,教会扩展得很快;到了中期,教会陷入战乱与残忍的逼迫中,甚至有些人认为中国教会面临彻底灭绝的边缘。到二十世纪的后期,政治气候转为平缓,人们逐渐享有了一些自由,也再次预备了教会活泼增长的道路,真是令人兴奋!在二十一世纪,中国教会需要继续发展,也开始差遣宣教士到其他国家,继续按着圣经在教义与生活两大方面不断归正。

在这些动乱之中,教会治理的方式经历了多方面的改变。在中国教会初期,教会多半是由外国宣教士治理,或者直接采用其差传母会宗派的治理形式。当中国政府将在中国工作的宣教士驱逐出境之后,就迫使教会转入地下,成为现在所称的“家庭教会”;或者加入“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接受政府的干预和操纵。大多数家庭教会采用的治理形式,一般说来是独立会众制。因为教会在挣扎中求存的时候,面对许多困难抉择,多半无暇深入思想反省此类重要问题,即“在救恩基本要道之外,圣经有否论到教会当如何治理?”然而,在处于比较自由平安地区的一些教会,已经开始思想此类问题。事实上,圣经的确论到教会治理,现在极为重要的是:中国教会对圣经所教导的必须要反省,因为教会生活在每一方面都要根据圣经来寻求答案。

本书的目的是要论及圣经中所启示的教会治理,回答人们所关心的基本问题。本书的观点是:长老制是最符合使徒教训的教会治理模式,因此这就是圣经中所规定的教会应当持守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形式不会自动使教会更忠心信实(这是圣灵洁净人心的工作),也不会使得教会中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然而,顺服上帝的心意,既包括持守圣经中的基本救恩要道,也包括遵行圣经中“教会治理的结构与功能”方面的教导。另一方面,若不顺从圣经中所启示的教会治理原则,就带来更多的不顺从,并且给撒但留下更多搅扰教会的契机。公理制教会治理模式注重各个地方教会独立自主,破坏了当地各教会之间的合一性,常使牧师做头挂帅,不向任何人负责。主教制造成中央集权,容易让人的遗传奴役教会,让独裁者辖制教会。“伊拉撒督”式的政教合一(由政府管制教会的信念),使得教会受不信上帝的政府领导人的管制,而他们则经常让教会中那些不敬虔的人来管理教会。因此,教会应拒绝这些错误的模式,采用根据圣经准则而来的治理模式。

五百年前,改革宗教会在加尔文的带领下,在教会中恢复、重建长老制治理模式。正值加尔文诞辰五百年之际,本书作者盼望此书的出版,能激励中国教会进行相同的改革归正运动;盼望能帮助华人教会跟随保罗的教导:“凡事都要规规矩矩按次序而行”(林前14:40)。[1]  愿上帝藉着此书丰丰富富地赐福中国教会;愿这本小书能对中国教会提供一点点帮助,使中国教会更加忠心地走在信靠、顺服的蒙福之路上,正如她在教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忠心一样。

有经验的读者可能认出本书的第一章,是参考多马•威特罗(Thomas Witherow)所著《论使徒性教会》(The Apostolic Church, Which Is It?),本书作者感谢他在此书中所提供的帮助。但是,本书作者也加上一些要点,是其书中所未提及或未解释清楚的,对中国教会则是特别需要与适用的。本书作者也感谢同工们所提的许多建议。没有他们的帮助,这本书的使用价值必然大打折扣。


第一章  教会治理九大基本原则

 

在教会历史中,教会治理基本上有三种模式:主教制(Episcopal)、长老制(Presbyterian)、会众制(公理制教会的治理模式,Congregational)。“主教制”的治理模式,采用教会等阶制度,包括主教(又名‘监督’)、大主教、教皇等。主教各自掌权管理一些地方教会,而大主教则管理这些权位较低的主教们,所以主教们都比地方教会的领袖拥有更高的权柄;最后,由一位教皇(例如天主教)、主教长(例如东正教)、教会元首或是君王(例如圣公或安立甘教会)凌驾于所有教会之上,拥有全教会最终最高的权柄。“会众制”不接受任何等阶制度,坚持不可有任何领袖处于地方教会之上,地方教会的会友拥有一切治理权柄;甚至地方教会的牧师、长老、执事的决定,在本质上也不过是建议性的推荐,需要教会会员大会同意。同样,各地方教会所组成的联会,也没有权柄在各地方教会之上。长老制的特征是众长老带领治会;同一区域的各个地方教会,彼此联合成为长老区会;区会彼此联合成为总会(宗派)。然而,在整个教会里,没有任何领袖比地方教会的众长老,拥有更高的权柄。许多教会则采用这三种治理制度的混合形式。

有些教会称作伊拉撒督式的(erastian,政府管制的),因为不论这些教会治理模式为何,或多或少都是由国家政府管理的成分,有时甚至借助税收的形式给教会在经济方面提供资助。如今那些有政府管制教会的大部分国家(例如:英国、德国、荷兰),政府在实际运作上,参与教会的治理是微乎其微。在中国的“三自爱国运动教会”和在北韩平壤被公开承认的两个教会,是两个仍被各自国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的例子。

圣经是否提到教会应有的治理方式?如果有,教会到底该有何种治理方式?下面有九个教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圣经提供这些准则作为教会治理的基础。仔细地比较这些准则和上述的三种教会治理模式,会显示出长老制是最认真地将这些准则付诸实行的模式。[2]

 

第一大原则: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

新约经文清楚地教导:耶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如:“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祂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弗5:23);“又将万有服在祂[主耶稣基督]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1:22 – 23);“祂[主耶稣基督]也是教会全体之首,祂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为基督不但作教会之首,并且“作万有之首,”基督管辖的权柄是在所有国家政府之上。圣经里没有任何经文,教导有关基督把管理教会的权柄,委托给国家政府。甚至在旧约时期以色列神权统治的特别情况下,耶和华一直吩咐:以色列区分政府和教会的不同,在权柄及工作方面是各有所司。[3] 教会会员肯定应该爱护、顺服他们的国家和政府,为他们祷告,遵守国家法律,纳税(罗13:1 – 7;彼前2:13 – 17;提前2:1 – 4;可12:16-17)。不过,当政府命令人民所信或所行的违反圣经时,则他们必须“顺从上帝,不顺从人”(徒5:29)。就教会治理而言,没有任何理由可违背这个原则。因为圣经就是上帝的话,是信徒的信仰和生活准则(提后3:16–17),它也提供教会治理原则。所以基督藉着祂的话语和圣灵治理祂的教会,不是藉着国家政府或宗教事务管理局。

虽然上帝在教会中设立了领袖,可是祂没有将“教会元首”的职分给任何人。这职分唯属耶稣。所以,虽然天主教的教皇,被其信徒称作是地上教会的元首,但这是不合圣经教导的。有人说耶稣拣选了彼得作首任教皇。彼得有可能是最显著的使徒,甚至也可能是耶稣建造教会基石中之一(太16:13–19),[4] 如同其他的使徒和先知也作了教会的基石一样。但是,唯有耶稣可以自称是教会的房角石(弗2:20;太21:42)。这也确定表明,没有任何地上的国王、总统、政府可以自称是任何教会或宗派之首。

同样,在《歌罗西书》2章10节,16 – 20节, 保罗说:

 

你们在祂[主耶稣基督]里面也得了丰盛。祂是各样执政掌权者的元首……  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不可让人因着故意谦虚,和敬拜天使,就夺去你们的奖赏。这等人拘泥在所见过的,随着自己的欲心,无故地自高自大,不持定元首,全身既然靠著祂,筋节得以相助联络,就因上帝大得长进。你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脱离了世上的小学,为什么仍像在世俗中活着,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呢?

 

在这段经文里,保罗反对在教会里的一些人,他们试图把犹太人的遗传或旧约规条(是基督已成全,而不再施行的),强加在基督徒的身上。它们在基督徒的身上,是没有任何权柄的;因为上帝的话从未如此吩咐,并且基督已经来临,成全终结了这些规条。所以,在保罗当时的一些人,想要把它们强加于教会,是犯了十分严重的罪。将这种遗传规条强加于教会,是特别危险的,因为它们反对上帝所吩咐,明确记载于圣经的命令,正如新约时期法利赛人的规条“废了上帝的道”一样(可7:9 – 13)。因此,除了命令或教义是“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由圣经引伸出必然的结论”之外,[5] 没有任何教会领袖或者教会议会,可以把任何规条或信仰强加于教会。教会与主基督联合,唯有基督是元首,唯有祂有权柄命令教会;如果任何人把不是来自基督圣道之命令,包括教会治理的原则,强加于教会,则所强加的是“世俗规条”。[6]

 

 

第二大原则:长老治理教会

除了众使徒以外,[7] 新约经文都是论到“长老”(有时称为“监督”)治理教会(徒 11:30,14:23,15:1–6,22–23,16:4,20:17;提前2:17–19;5:17–23;多1:5–7;雅5:14;彼前5:1–4;在《启示录》也有多处提及长老,他们看来是教会的代表)。[8]   这些经文所用的“长老”、“监督”二字,可互换使用。例如《提多书》1章5–7节论及教会领袖的资格:“我从前留你在克里特,是要你……在各城设立长老。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因为]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使徒行传》20章17–28节也同时用这两个字;对以弗所的长老(第17节),保罗称他们“监督”(第28节)。有人说在早期教会,监督或主教的职分与长老不同,监督有别于长老;监督的地位、权柄比长老高。可是圣经从未如此说,圣经也从未说到教会中,有其他比长老具有更高权柄的领袖。

此原则也反对“会众制”治理;会众制是以民主方式,由地方教会的所有会员,来治理地方教会。虽然好的长老应该听教会会员的意见,“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但是事实上,长老是要“牧养……上帝的群羊”(彼前5:1–3)。有时,众长老应该召开地方教会会员大会,来讨论重要的决议(例如:教会事工的重大改变、建堂计划、预算的巨大调整等等),寻求会员的认同。在这些情况下,长老应尽可能地不反对会员们的意见。可是,这也只是明智的治理策略,而不是让地方教会会员来治理教会。

 

第三大原则:众长老治理一个教会

《使徒行传》14章23节说:“二人[保罗和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 虽然中文的翻译不太清楚,可是希腊文“长老”是复数名词(“众长老”),意思是在各地每个教会里,选立多位长老。同样,保罗向以弗所教会的长老(希腊原文为复数)讲话(徒20:17–28);在《腓立比书》1章1节,保罗写信给“诸位监督”。《雅各书》5章14节告诉有病的人,该请教会的“长老”(希腊原文为复数)来为他们祷告。

这并不必感到惊讶,因为耶稣差遣门徒也是两个两个的(可6:7)。耶稣这样行,无疑是根据圣经原则:作见证必须“至少凭两三个人的口”才可定准(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约8:17;林后13:1;提前5:19;来10:28)。早期教会在宣教事工上也应用这一同工原则,彼得和约翰(徒3:1;4:1),保罗和巴拿巴(徒13:2),保罗和西拉(徒15:40)。[9] 两位教会领袖,不但能互相帮助(传4:9–12),也能向彼此负责,因为他们都是罪人。当只有一位领袖治理教会时,他更容易成为骄傲的人,滥用教会的奉献,甚至虐待会友。

现今许多教会领袖管理教会的方法,是违反这一原则的。有时一个地方教会只有一个牧师、传道人或长老,结果这人成了独裁者,自己作所有的决定。这些领袖常会觉得他带领的教会,是他自己的教会,是属于他的,怕其他的领袖可能篡位夺取他的权柄,或带领教会到他认为不是最好的方向。但是,正如本文指出,基督是教会之首,而不是牧师或长老。在《哥林多前书》1章12–13节和3章3–9节,保罗明确地反对个人主义,任何教会或基督徒团体都不是属于个人的。以一位领袖为中心的个人崇拜,是不合圣经的。众长老必须一起作出决定,若他们彼此意见不一致,少数应服从多数,即使是在少数中有最资深的长老,也当如此。年轻的长老应该仔细深入考虑那些资深的长老之意见,并尊重他们,一般而言听从他们的意见,(利19:32;伯32:6;箴16:31;提前5:1–2)。可是,多数长老的共同决议,其份量还是超过少数人的看法。除了紧急情况或者情况不太重要以外,堂会的长老们通常应该努力,直到全体都能同意所作的决定,否则就不继续进行,直到他们达到一致的看见。

这当然会使决定的进程更难、更费时,然而遵行圣经最终而得的结果更是有福的。既然上帝把圣灵赐给了祂所有的子民,不只是赐给教会中的一个领袖,所以上帝能赐给一群领袖谦卑的心,以致他们可以一起同工,作出决定,领导教会。

 

 

 

 

第四大原则:教会有两种长老,具有同等权柄

当人们谈到教会的牧师和长老时,常以为此二者是教会中截然不同的两种职分。其实在圣经中,“牧师”是一种“长老”。[10] 《提摩太前书》5章17–18节显示:在新约时代有两种不同的长老。保罗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因为经上说:‘牛在场上踹穀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又说:‘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这段经文显示所有的长老都有治理的责任,然而有些长老也有“传道教导人”的责任。因此许多教会称这两种长老为“治理的长老”和“教导的长老”。人们用“牧师”此词时,他们真正的意思是指“教导的长老”,而用“长老”来指“治理的长老”;但是严格说,“牧师”和“长老”其实是两种具同等权柄的长老。因此,不应该认为“教导的长老”是地方教会的君王或总裁,而视“治理的长老”是他们的属下。

圣经从未说教导的长老比治理的长老更有权柄。既然教导的长老是奉献一生全职教导真理,所以他支领教会的敬奉。在《提摩太前书》5章17节,保罗说到“加倍的敬奉”时,意思是长老配得两种“敬奉”:职位的尊重和生活的敬奉。正常情况下教会应该以经济支持全职长老,如同农夫不可笼住牛的嘴,不给它吃劳力所得的(林前9:1–14,特别是14节)。[11] 无论如何,受薪长老的权柄并未高于其他长老。因此,受薪长老仍应甘心乐意地顺服其他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

因为专职教导的长老的工作是传讲上帝的道(有权柄地教导、讲解和运用上帝的话),所以他们比其他长老对圣经通常有更多的认识。因此,教会在作决定前(特别是决定关于怎么理解或者适用圣经),应仔细思考全职牧者的意见;通常由牧者作长老团的主席,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明智的,但并不意味着他的权柄比其他长老更高。当长老团不能有一致的决议时,即使少数中有教导的长老,也应该同意大多数的意见,因为教导的长老的权柄并未超过其他长老,而且少数应服从多数。如前所述,堂会长老开会的目标,正常情况下应是达到全数长老都同意的共识。

有些长老宗和改革宗教会,按照《哥林多前书》12章28–29节和《以弗所书》4章11节所提到的恩赐区分,认为有另一种长老,称为“神学教授”、“博士”或“教师”。然而,《以弗所书》4章11节提到“传福音的”、“牧师”和“教师”,可能只是“教导的长老”三种不同的主要职责(请看上面第10注)。例如,有些长老宗教会有三种教导的长老:1)传福音的—他们主要的责任是向未信者传福音,植堂;2)牧师—他们主要的责任是牧养地方教会;3)教师—他们主要的责任是教导圣经和神学,经常在神学院或圣经学校担任教职。

 

第五大原则:执事是教会职分,帮助长老照顾那些生活有需要的

除了教导和治理的长老外,新约也提到另一种教会领袖:执事。第二原则指出治理教会主要职责是长老。然而在《提摩太前书》3章1–13节保罗说明长老的资格以后,也另外提到执事的资格。在第八节,他说:“作执事也是如此。”这指出长老和执事有别。《提摩太前书》第三章没有提到执事的工作范围,但是《使徒行传》提到了。

《使徒行传》6章1–7节述说了早期教会中的一个问题。教会领袖本该负起照顾会员中所有需要的寡妇。在当时“有说希利尼话的犹太人,向希伯来人发怨言。因为在天天的供给上忽略了他们的寡妇”(第一节),所以需要专人负责照顾教会中有需要的人。第二节,使徒们对他们说,“我们撇下上帝的道去管理饭食,原是不合宜的。”结果,众门徒选出了七个人管理这事。虽然在这里没有提到“执事”的职称,可是希腊文“执事”(diakonos; διάκονος)一字,是从这节经文中“管理饭食”(diakoneo,διακονέω)此字而来的。这段经文也表明职责的区分:有些领袖的责任是“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第四节),也有其他的是“管理饭食”(第二节),负起教会照管会员生活需要之责。

因此这两段经文的最佳解释是:教会领袖负有《使徒行传》6章所述的责任者,应当具有《提摩太前书》3章所说的“执事”资格。在上帝的教会历史中,长老与执事的区分,对于教会实际生活是有用的。长老主要的责任,是牧养教会成员的属灵生命;执事主要的责任,是照顾教会成员的生活需要。

在中国,多数教会的执事是女性(不符合下列第六原则),而且也未经正规按立(不符下列第八原则)。许多时候,中国教会的“执事”工作,未被按立的弟兄姊妹都可以作。此处“执事”的希腊原文,通常是指“仆人”或“事奉的人”(例如,太20:26;罗13:4;16:1;弗3:7)。但是,当圣经用此字称呼教会中的领袖时,例如《使徒行传》6章、《提摩太前书》3章8–10节和《腓立比书》1章1节,它是指被按立的弟兄,在教会里负有权责照顾会员的生活所需,通过帮助教会外遭遇苦难的人,来表明基督的怜悯。执事可以也应该将一些工作委托给可信赖的、有能力的会员,然而这些会员和他们的工作,必须在执事的监督下执行,而执事也应在堂会的监督下事奉。

 

第六大原则:长老和执事应该是合格的弟兄

虽然在中国教会有许多妇女为领袖,但是,根据圣经,应该唯有弟兄才能担任教会的长老和执事。[12] 在《提摩太前书》2章11–15节清楚地教导这一原则: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

 

接着在第3章1–13节列明了长老和执事的资格。在每节经文中,都使用阳性代词来称呼他们,表明他们都是作丈夫的,这都显示长老和执事都是弟兄(第二和第十二节;同样,《提多书》1章5–9节也显示长老是弟兄)。在这些经文中,保罗提供了两个原因,说明为何只有弟兄可以作长老和执事:1)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2)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创2:7, 20–24;3:1–13)。这两个原因是历史事实,当然也不会不随着时代和文化而改变。《哥林多前书》14章34–35节也很清楚地教导这一原则: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

这原则也显示在新约与旧约中:从亚当到保罗,每位带领上帝子民的人(底波拉可能是例外)都是男性,耶稣也是男性,写作圣经的也全是男性,圣经总是用阳性代词来称呼上帝。中国教会经常有许多人不顺服此真理,找很多借口或完全回避这问题;但是在圣经中,这种不顺从的行为是无可推诿的。

然而,不是所有男性会员都有资格作教会领袖,也不是因为与教会领袖有亲戚关系,或有好关系、高学历、事业成功就可以,这些都不是作教会领袖的资格。《提摩太前书》3章1–7节和《提多书》1章6–9节列明了长老的资格,而且《提摩太前书》3章8–13节列明了执事的资格。这些资格是领袖必须有的(多1:7),不是可有可无的。总之,这些经文教导,长老和执事都必须是无可指责和敬虔的人,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他们也不可是初入教的,因为教会不够认识他们,不能够了解他们的品性,这样的人容易自高自大。他们应该坚守圣经的教义,固守“真道的奥秘”(提前3:9)。长老也必须善于教导,又能驳倒假教师。虽然上帝不是呼召每个长老都在地方教会的正式敬拜中,在所有会员面前讲道;不过,至少他们必须能一对一地教导信徒个人。虽然在有些情况下,治理长老或执事拥有高学历或社会地位,是有帮助的,但这并不是必须的。另一方面来说,因为教导长老主要的责任是教导圣经,所以他们必须在圣经、神学与实践事工上,必须受彻底的装备和教育。总之,教会应该能认出长老与执事的灵命是否成熟(徒6:3,加6:1)。

 

第七大原则:教会成员召请教会领袖任职

很多教会,包括天主教、循道会和大多数三自爱国运动教会在内的地方教会,会员无权选择或召请他们教会的领袖。通常,教会由本堂领袖带领选出新的教会领袖,但是在三自爱国运动教会里,只是由政府单方面来核准教会领袖的选立。这并非遵照圣经的实例。虽然在认可与按立新的长老和执事上,长老扮演重要的角色(参第八原则),可是地方教会的会员,在选立与召请他们的领袖,也是举足轻重的。

在《使徒行传》6章1–7节中,使徒们授权给全会众(“众门徒”第二节,“弟兄们”第三节)来选出七位弟兄作为初代的执事。第五节说“大众”拣选了这七位执事。此翻译成为“拣选”或“任命”的希腊字是εκλέγω(eklego),它的基本意思就是“举手选举”。[13]

在《使徒行传》1章12–26节中,教会拣选马提亚的方式,也同样彰显这个原则。按照第14–15节,在耶路撒冷“有许多人聚会,约有一百二十名,”包括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和几个妇人,“选举”(第二十三节)一位弟兄得犹大的位分。虽然决定的时候,这个集会肯定是被圣灵领导的,然而是经由全体会众做出了决定,不只是使徒们或者长老们。[14]

同样,在《哥林多后书》8章19节中,提多“被众教会挑选”做保罗的助手。这段经文所用的希腊字χειροτονηθείς(cheirotontheis)翻译为“挑选”,它的意思就是“举手选举,举手表决”,[15] 或者“伸出手;藉着投票任命。”[16]

教会藉着遵行这一原则,使教会领袖向教会负责。若教会领袖失职或犯严重的罪,地方教会会员可要求“长老区会”[17] 开除他教会领袖的职位,并且其他教会也可选择不任用他;因为他们有权召请,也有权要求罢免教会领袖。

 

第八大原则:由众长老按手,来按立教会的受职者

《使徒行传》14章23节:“二人[保罗和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或者“拣选”或者“任命”;在原文也用‘εκλέγω’(eklego)]长老。”但是,第七大原则不是说:地方教会选立召请他们自己的领袖任职吗?这节是否违反了第七大原则呢?不是。论到上节经文所谈的,西门•吉斯特梅克(也称为祁施廷麦加,Simon Kistemaker)指出:“这些例子表明:各教会的会众聚集选出候选人,又禁食祷告,按立他们。同样,就吕高尼和彼西底的长老来说[这些事发生的地区],使徒们认可教会所拣选的,祷告与禁食后,就任命他们。”[18] 换句话说,这些经文论到的教会,“拣选”或者“推出”候选人来被按立,然而是保罗和巴拿巴必须为他们祷告,最终按立他们,从而表明使徒的认可。

按照其他经文,长老或者执事的“任命”、“选出”或“按立”[19] ,是以众长老(或者在新约时代教会特别情况下,是众使徒与众先知)按手执行的。例如:论到提摩太作教会领袖的身份,在《提摩太前书》4章14节,保罗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借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同样,在《使徒行传》6章6节,首先的执事是藉着按手被按立,而且在13章1–3节保罗和巴拿巴藉着被按手,被委任作宣教士的工作。保罗和巴拿巴,二人一起选立了长老(徒14:23)。圣经一惯地说“众长老”(复数名词)执行按立。由一位长老或牧师按立其他教会领袖的做法,是不合圣经的。在圣经里没有任何地方授权神学院来按立任何人;教会总是经由自己的长老们,来按立新的长老。

按手没有什么魔法,好像长老的按手必然自动地赐予特别能力或恩典。长老们在某人身上按手,只是一外在方式,公开认定上帝呼召了并赐给这位弟兄资格,使他在教会里担任领袖的事奉。[20] 《提摩太前书》4章14节说到提摩太的按立是藉着众长老之手,威廉•韩瑞森(William Hendrikson)博士说:“这表明是圣灵施恩的行动,藉此祂赐给提摩太特别的恩惠,使提摩太能够执行‘使徒代表’的重要职责(徒6:6,8:17,13:3;提后1:6)”[21] 。长老们既作为教会的领袖和代表,就有责任确认:那些教会“选立”或“拣选”的候选人是不是准备妥当,被圣灵呼召作教会领袖。例如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章22节鼓励提摩太说:“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而且保罗列举“长老与执事”资格要求,指导提摩太与提多如何按立弟兄(提前3:1 – 13;多1:5 – 16)。同样,保罗在《提摩太前书》3章10节告诉提摩太:执事“也要先受试验。”

显而易见,圣经论到选立长老执事,毫无任何政府或宗教局插手干预的事。

 

第九大原则:教义信仰和治理规矩相同的地方教会,当同心协力成为联合的教会

首先,基督只有一个身体,不是多个(弗4:4下)。基督不是分开的(林前1:13)。所有基督徒都属于一棵葡萄树,就是主耶稣(约15:4–5与其后经文)。耶稣用祂的血立了一个新约,不是多个(太26:28,林前11:25)。耶稣祷告要求圣父使祂的子民“合而为一”,正如圣父与圣子的合一(约17:22–23)。因此,教会应该“合而为一”,在每个地方教会的每一信徒都应该帮助其他信徒,即使他们是另一地方教会的成员(弗4:3,13,16)。

每个地方教会的会友都应该合一,如保罗劝哥林多教会(林前1:10);地方教会应该为其他教会祷告,效法保罗以及罗马和以弗所教会的榜样(西1:3–4;帖前1:2–3,5:25;帖后1:3–4,3:1–5)。然而,地方教会是否应和其他地方教会联合,成为区会、大会或总会?他们应该一起同工吗?在前述经文中所说的这一合一原则,已经足够证明:这样的合一是应该存在的。然而,还有些重要经文必须思考。

第一处是《使徒行传》9章31节。虽然在中文圣经较难看出,但是在希腊文这节说到“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教会[是单数,不是复数]。”[22] 换句话说,有时圣经用“教会”表达地区教会,包括很多地方教会;“教会”此字并非每次皆指“地方教会”。同样,圣经说到“在耶路撒冷的教会[单数,不是多数]”(徒8:11,11:22,15:4)和其他大城市的教会[单数](例如徒13:1;林前1:2等等),这些城市中当然不是只有一个地方教会;例如,在耶路撒冷有八千五百多个基督徒(徒2:41,47; 4:4;林前15:6),难道他们有可能经常都在同一个地方聚会,一起敬拜吗?另外,耶路撒冷教会(是由几个地方教会组成)的众长老共同治理这些教会(徒11:30,15:4、6、22,21:17–18)。因此,今天一些地方教会联合成区会、大会或是总会,这是适当的。

更重要的是当明白:在圣经中有许多地方教会,当他们面临共同问题时,就同心协力联合成一体的教会,蒙上帝的祝福来彼此帮助。在早期教会时,有许多教会领袖不能确定:外邦人是否必须受割礼,才能成为教会会员。在《使徒行传》15章1–35节,来自很多不同地方教会的长老,聚集讨论这问题,因这问题很严重,影响全教会。在《使徒行传》16章4–5节,所有使徒们和长老们作出决定以后,保罗和巴拿巴把所定的条规交给众地方教会“遵守”。于是“众教会信心越发坚固,人数天天加增。”今天,遵照这个原则,相信圣经的地方教会应该彼此联合成一体,表明基督身体的合一,同心协力处理共同的事项;另外,当他们议决教会的圣工事项时,应该把所作出的决定交给各教会“遵守” 。[23]


第二章  地方教会的堂会之工

 

“堂会”是什么?堂会是由地方教会的长老组成的(治理和教导的长老,就是长老和牧师)。虽然教导的长老/牧师主要责任是向教会传讲上帝的话,他仍是长老,所以他有责任治理教会(提前5:17–18),因此他是堂会的重要一员。既然堂会是由教会长老组成的,教会会员必须尊重堂会的事工与决定。(帖前5:12–13,来13:7,17,林前16:15–18;腓2:[19–]29)。既然圣经教导:这些人是应当被敬重与顺服的,很清楚,是上帝赐给他们在教会的权柄。

即使是翻一下圣经经文汇编,也能显示出在旧约时期,长老在信徒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在新约时期,这些教导或治理的长老在犹太社区和会堂中,也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太15:2;可5:22,7:3;路8:41;约3:1,7:26,48;徒18:8, 17;等等)。因此新约论到长老时,“长老”的意义与角色已很明确,因为旧约圣经和犹太社会都提供过例子。旧约经文当时(甚至今日)详细说明了长老在教会中应该作的事工。长老在旧约时期有五项基本功能。第一,他们是作百姓的代表。他们必须“作出决定、采取行动,在他们的监督下,使上帝的子民作为一个团体得蒙上帝的祝福”[24] (利4:13–21;撒上30:26–31;撒下5:3)。第二,他们是在百姓中作审判官,“作出有关生活中各具体方面的决定,”并要“为社区中的人们秉公行义”[25] (申19:11-12,22:13–15,25:7;书20:1–4;得4:1–2;王下6:32;斯10:5–8)。 第三,他们负有百姓属灵健康的责任,若他们失职则遭受上帝的审判(民11:1–17;申31:28–29;士8:4–16;撒上16:1–5)。第四,他们有责任在君王或上帝面前作为百姓的代表(出24:1;利4:15;民11:16;王下19:1–5;结8:1, 14:1,20:1-2)。在新约时期,这意思就是为子民代祷与寻求他们的福益。第五,至少有时,他们参与教导的工作(民11:24–25),虽然当时教导的职责,主要是属于先知和祭司。然而,在新约时期,在先知和祭司的角色已经终结之后,现在此职责主要是在长老的肩头上(徒6:2;提前3:2,5:17–18;多1:9)。

新约也论到长老是上帝群羊的牧者(彼前5:1–3;徒20:28)。新旧约圣经都有许多例子来说明其真实意义。从《以西结书》34章1–10节“失职的牧者”以及《约翰福音》10章1–21节“主耶稣是好牧人”的榜样,圣经教导我们:长老必须爱(因此认识)他们的群羊,引导、照顾、保护、喂养他们,寻找失丧的,甚至愿意为他们舍命。这表示:长老必须牺牲许多自己的时间,花时间与群羊在一起,为了更认识他们,指导教会的事工,为要造就众人(林前14:26、40),用上帝的话喂养他们教导他们,并为他们祷告(徒6:4),在自己生活中为教会作好榜样(来13:7),向失丧的人传福音(太28:19–20),谴责教会中闹事者(多1:9–16),改正会友中的错误教义和行为,辅导忧伤者,赢回偏离信仰的会友(太18:12–18;路15) 。[26]

牧养教会的主题牵连甚广,本书的目的并非要解释其各方面的细节。本章后面将讨论“堂会”工作较为正式的层面。这些较为正式层面的工作,是牧养事工其他层面的框架。第一方面就是教会纪律与管教。

 

     一、教会纪律与管教

首先教会纪律是为了维护基督的荣耀和教会的圣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长老必须藉着圣经的教导,来鼓励信徒过圣洁的生活,在教会中激励信徒彼此劝勉,探访会友并祷告。然而,教会纪律也涉及到:谴责、纠正和挽回那些陷在罪中的会友。有些情况,这也可能包括令人不悦的惩戒行动,来管教那些顽固不肯认罪悔改的人。

教会纪律的最基本的方面是教会会员制度。教会必须知道她的会员是谁,教会会员需要知道他们的领袖是谁。从上面的经文,我们清楚知道教会会员必须尊重他们的领袖,但是要求每一基督徒去顺从全世界每一教会的所有领袖,这是不可能的;就连顺从他们自己城市的每一教会领袖,也不可能。长老们有特别的责任去牧养他们的羊群,但他们不能牧养每一地方的每一信徒。因此每个地方教会必须明确地表示:谁属于哪个地方教会。耶稣,是好牧人,按着他们的名字认识他们(约10:3);长老们,就是教会的牧者,在大牧长主耶稣带领之下牧养群羊, 他们也应该知道群羊(教会成员)的名字。[27]

关于教会纪律,圣经中有几节重要经文。首先在《约翰福音》20章23节耶稣对祂的门徒说:“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然后在《马太福音》16章19节耶稣对彼得说:“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最后在《马太福音》18章17–20节,耶稣解释了应如何对待那不愿悔改的罪人之后,说: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不过,教会领袖就如使徒一样,能赦罪、捆绑与释放人,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天国的钥匙?除了上帝以外,肯定没有人能赦罪吧?(可2:7–10;路5:21–24)了解这节经文的关键,在于认清“谁的罪就赦免了,”“谁的罪就留下了,”“在天上也要捆绑,”和“在天上也要释放。”这些句子,可以恰当翻译成“谁的罪就已经赦免了,”“谁的罪就已经留下了,”“在天上也已经捆绑了,”和“在天上也已经释放了”。[28] 换句话说,这些经文教导:上帝给予教会领袖责任,藉着圣灵的引导和上帝的话语,宣告谁已经得了赦免或没有、得了释放或没有。“天国的钥匙”不是像天主教有些人士所说的权柄,任意允许人或禁止人进入天堂;它乃是那真实的权柄宣告谁具有或谁不具有基督身体(即有形的教会)的会员资格。

按照《罗马书》10章9–11节所说,凡是“口里认耶稣为主”的就必得救;因此,堂会有责任通过面谈来判定,这人是否了解“承认耶稣是主”的意义,是否真诚的告白信仰。当堂会认定他的信仰告白可靠之后,就应该公开宣告他是会友;如果他尚未受洗,就给他和他的孩子们施洗(例如:徒16:14–15)。[29] 藉着公开认信和洗礼,新信徒加入教会,并且受邀领受圣餐。[30] 因此,若某人想成为教会会员和领受圣餐,则这人不能只参加教会聚会,或只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会员名册里。

然而,教会保存“会友名册记录”是很重要的。新约时期使徒肯定有办法能分得出来谁是他们从教会中剪除的(太18:17),谁是他们添加的(徒2:41)。在现今社会中,使用书写文册或电脑来记录资料,都是很方便、很容易的;所以堂会应写下正式会员名册,确保长老没有忘记任何会员。规模较大的教会人多,易于疏忽未固定参加敬拜的人;若堂会经常查阅教会会员名册,并为名册上的人代祷,则有助于保证疏忽之事不会发生。若某人被教会开除会籍(“开除会籍”;请参下面),或某人离开地方教会参加别的教会,长老应该将这人的名字从会员名册删除。这本教会会员名册反映出那本包含基督教会成员的生命册(出32:33;路10:20;腓4:3;来12:23;启3:5)。甚至当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古代时期,以色列领袖为了行政原因,保存很长的名单,记录归回耶路撒冷的上帝的子民(斯2;8、2–14,10:18–44;米7:6–63,10:1-27,11:4–12,26)。关于这件事,《以斯拉记》10章18–44节特别重要;在这段经文中,那些娶了拜偶象的外邦妻子而后来悔改了的人名,以斯拉记录了他们的名字,提供了很清楚的记录,说明上帝子民的领袖怎样记载了公开惩戒的事件。当然,这显示:教会必要保存一本准确的教会会员名册;如果不将已经死亡的、不参加敬拜的、或离开加入其他教会的人,从会员名册上除名,则是非常严重的疏忽;因为这会造成会员人数“有增无减”的假象,而常常导致教会的自满,夸口教会的会员人数“很多”。

如果某人因搬家或其他正当的理由,转至其他地方教会,教会应该写一封转介信(转会籍信)给那间教会。[31] 这封信的目的,是将此信徒的属灵状况告知新的教会。如果这信徒有犯罪问题或有特别需要,则如此沟通可以帮助新的教会,知道如何以最佳方法照顾此新会员。整卷《腓利门书》看来似乎就是这样的书信,因为阿尼西母(原是腓利门逃跑的奴仆)需要特别的关心。《提摩太后书》4章14节提到亚历山大,保罗在信中警告要防备他,这就是沟通的例证,也就是劝阻教会不可接纳某人为会员。某信徒要转到其他教会,如果没有什么特别事情,则转介信可以简单地推荐他给新教会。这个例子可以在《罗马书》16章1–2节看到,保罗在此对罗马教会举荐非比,请他们“为主接待她,合乎圣徒的体统。她在何事上,要你们帮助,你们就帮助她。因她素来帮助许多人。”其他可能的例子,是保罗在《歌罗西书》4章7–9节和《提多书》3章12–13节中所写的推荐。

当然,名字在或不在教会会员名册上,或推荐信本身而言,并没有什么特别属灵的能力。这些只是有用的行政工具。可是,因为这些代表教会正式纪律的行动、天国钥匙的使用,教会和她的会员必须严肃地对待,不可忽视。

有些情况,有些人受洗成为会员,但之后却陷在严重的罪里,[32] 或他们并不是基督身体的真会员(约一2:19;犹4);他们被接纳为会友之后,离弃真道(提前4:1–3),或过邪恶的生活,显示出自己是假冒伪善的人。教会长老们必须告诉这样的人要悔改,正如彼得告诉行邪术的西门,吩咐他当为他的罪恶悔改(徒8:9–23)。

在罪人不愿意悔改的情况下,圣经说明劝诫的过程,目的是为了试图说服罪人悔改。如果罪人最终还是不悔改,堂会必须用天国的钥匙“捆绑”这样的人,把他从教会中赶出去。[33] 《马太福音》18章15–17节说明了这个过程: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如果一基督徒得罪其他基督徒,他们二人和教会必须遵行这些步骤。劝惩过程中任何时候,犯罪的弟兄若悔改了,所有涉及的人,都应该赦免他,即使这不是他第一次犯这罪,也当赦免(太18:21–22);此时正式劝惩过程就告结束,不用完成所有步骤。然而,在有些案例,如果堂会认定当事人罪况十分严重,他们可以继续用某些正式的劝惩,向众人表明这罪行的严重性。从下面的第一步开始,如果犯罪的弟兄一直不悔改,有关的人应该执行以下步骤:[34]

            1)被得罪的弟兄应该在私下告诉得罪他的弟兄,应该悔改。只要在没有任何其他人知道此事,则得罪人的弟兄,就不会因他人知晓此事而没面子。

            2)被得罪的弟兄应该“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仅能一两人,所以这件事可以尽可能的保密)。所以至少有两个的见证人(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约8:17;林后13:1;提前5:19;来10:28)。如果被得罪的弟兄找不着任何人愿意陪他去,这可能是因为这件事并不严重,没有必要追究下去。

            3)被得罪的弟兄应该告知教会的堂会。[35] 如果堂会相信被告的弟兄真的犯了罪,长老们必须明确指出他在什么事上犯了什么罪。

            4)堂会应该对地方教会的成员宣告此人所犯的罪,公开地指责他(提前5:20)。若当时或之后犯罪的弟兄悔改,他应该公开地承认他的罪,表示他为己罪忧伤懊悔;因为地方教会众会员都知道他犯罪,而应该看到此悔罪之人的回应。当此人公开认罪之时,地方教会有责任去赦免这罪人,而且这样公开认罪,使得教会可以公开赦免他  。

            5)若被告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教会应该给他机会公开证明他是无罪的。在大部分长老宗教会中,堂会在此时会正式开庭审理。不论如何,最终,若堂会决定被告有罪,堂会应告诉他不可领受圣餐(通常在判决后,有时在审理终结前),使他不致于“不按理吃主的饼,喝主的杯,以免干犯主的身、主的血”(林前11:27;太7:6)。

            6)若以上所有步骤都不能使犯罪者悔改归正和复原,堂会必须把他从教会“中间赶出去”(林前5:2)。[36] 这步骤叫“开除会籍”(又称为“除教”、“绝罚”或“除籍”;英文单词是“ex[断绝]-communication[相交]”)。当某个人被“开除会籍”的时候,堂会应公开宣布这件事,并把这罪人的名字从教会会员名册中删除。

“开除会籍”的意思是:长老们宣布这个罪人不再是基督教会的会员,“把这个人交给撒旦,好让他的罪恶自我得到毁灭而使他的灵在主再来的那天得救”(林前5:5,普通话译本;也请看提前1:20)。这是件很严重的事,因为这罪人应该看出:上帝为基督教会所拣选的领袖,宣告他是非信徒,正走向地狱的途中。这等人不能指望在他心里能找到平安,只会沉重地感到撒旦的折磨。这不表示他不能到教会聚会;其实,到教会来聚会对他是最好的,因为他需要听牧师传讲福音。这也不表示其他会友应该回避他,若是遇见或打招呼时,也不能视之不理,正如有些人误解如下的经文:《哥林多前书》5章9节;《帖撒罗尼迦后书》3章6节、14–15节;《提多书》3章10–11节。若教会如此行,就是把他当作仇敌对待,但保罗说:教会“不要以他为仇人”(帖后3:15)。然而这些经文的确教导:其他基督徒不应继续与他交往,好像他没有犯什么错。但是为了“劝他如弟兄”(帖下3:15),教会至少应该和他保持一些联系。

若某人犯了公开的罪,从一开始就有很多人知道这人所犯的罪,就应该略过第一到第三的步骤。若犯罪者主动来到堂会前,自我控诉,承认他的罪,公开的指责就没有必要;但在很多情况下,依照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悔改的罪人需要向会友承认他的罪,表达他对罪的悲哀和悔改的心。这样的公开认罪,可以帮助清除教会里的罪;使堕落的罪人完全地重建;给教会机会原谅与不再记念这过犯;防止任何人以为教会隐瞒或宽容严重的罪;作为对教会的警惕,避免进一步犯罪。这种公开犯罪的例子如下(下列并非是完整的清单):通奸和淫乱(林前5,弗5:5)、不合圣经的离婚和再婚(太19:1–10;林前7)、离弃配偶(包括夫妻为了到其他的国家追求赚钱而分开几年;林前7:2–7、10;罗7:2上;太6:24)、和非信徒结婚(拉9–10;林前7:39;林后6:14–18)、堕胎(出20:13;雅2:10–11)、酗酒混乱(弗5:18;箴20:1)、不愿意工作(帖后3:6–14),在外邦人法庭对其他信徒提起诉讼,或者寻求请宗教事务局裁决教会内部事情(林前6:1–11)、敬拜偶像、祖宗或者其他灵界的东西,例如献祭(出20:3–4;太4:10;西2:18)、找人算命(申18:9–14;撒上28;赛2:6)、传异端(提前1:18–20;提后2:16–18,4:14–15;彼后2章)、没有正当理由而长时间停止聚会(来10:25),等等。最终堂会应决定哪些是公开且十分严重的罪,并采取正式惩戒行动。

本文作者必须一再强调:这个惩戒过程,其目的不是藉着惩罚或羞辱犯罪的弟兄姊妹,来报复或伸张正义。教会的长老们有权惩戒,但这权柄是上帝赐的,“是要造就[人],并不是要败坏[人]”(林后10:8)。这惩戒的过程,即使导致开除会籍,其目的是带来悔改与重建,“得回你的弟兄”(太18:15)。若这罪人悔改,教会必须“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林后2:7–8;犹22–23节)。[37] 因此,所有涉及此事的人,都必须记住我们主的命令,要彼此相爱、彼此饶恕,祷告求主帮助,以致没有人会将这重建过程,视为发泄自己的怒气的机会。[38]

 

     二、正式堂会之工的其他方面

既然堂会是地方教会的领袖组成的,他们当然具有决策的最高权威和责任,管理地方教会的所有事务,领导和组织教会的敬拜,促进教会的属灵成长和传福音见证事工,维护惩戒纪律、对教导长老的讲道和教导给予回应,对教会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任命长老参加长老区会(见下面第四章)。堂会应该委任工作给个人或委员会,但堂会仍负有监督这些事工的责任。

为了使堂会监督地方教会,彼此帮助造就,为教会作决定,所有长老们必须定期经常、按规矩开会(徒20:17)。多久开会一次,是依各教会实际情况决定;然而,大多数堂会认定每月至少开一次正式会议是必要的。堂会应尽可能提前排定会议时间,做好计划,使每位长老都可以参加。

在正常情况下,在每位长老都能出席时,才可以开“堂会”。有些情况,特别是堂会成员很多的时候,不可能每次都到齐。因此堂会必须知道它的“法定开会人数”是多少。“法定人数”是指能够开会且为教会作正式决定所必须的最低到会人数。在宗派[39] 教会的治会章程中,通常制定“堂会”的法定开会人数(请看下面的第四章)。例如,有一个长老会宗派的治会章程说:

 

堂会必须要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两位(如果治理的长老人数有三位或以上)或一位治理长老(如果治理长老人数少于三位),以及牧师或牧师代表(如果牧师多于一位)。无论如何,有权投票者若少于两位出席,就不能进行堂会的会议。[40]

 

长老会议的召开(特别在堂会人数较多时),会前应由一人准备好“议程”,以致会议讨论时能专注目标,也以免遗漏重要事项。若堂会人数较多,如超过十二位成员,就可能必须以更正式的规则来开会,例如《罗伯特议事规则》(林前14:40)。[41]

为了避免遗忘所作的决定和讨论的主题,堂会应该有正式的会议记录。这有助于堂会记得委托给他们的责任,以助堂会中新的成员了解教会从前的议题和解决方案,供给长老区会考察有关堂会行事的记录(参第四章)。堂会也应记录众长老的工作报告,以及堂会收到与发出的正式文件。

大多数教会都有多种事工、项目和委员会。堂会有责任监督所有这些活动,确定它们按照圣经和教会的方针而行。通常而言,最佳策略是:关于每项事工,项目或委员会,堂会都委派一位长老来特别负责监督。这也包括监督执事的工作;既然执事们也应有会议记录(请看下面第三章),堂会就应该考核和批准他们的会议记录。

堂会应该栽培、认证、按立治理的长老和执事。耶稣栽培使徒,使徒栽培其他人如提摩太成为教会长老,然后他们同样地栽培、考察(提前3:10),按立其他人(多1:5),所以今天的教会也应照他们的榜样行(提后2:2)。虽然地方教会成员可以选择他们的领袖,推荐弟兄给堂会作候选人,堂会有责任经常考虑教会中是否有合格的弟兄,可以以长老或执事的身份来事奉。当堂会认为有好的候选人时,他们要和这个人面谈,鼓励他考虑成为教会领袖。如果他愿意(提前3:1),长老们有责任栽培他,最后决定这人是否适合成为治理的长老或执事。堂会必须确认这些长老和执事人选,明白且坚守教会的教义准则,和有敬虔的生活。在会员大会中,堂会应推荐已认可合格的弟兄,给地方教会成员。堂会应尽早按立,经会员通过认可的候选人,并视实际情况,尽早举行按立典礼。在这过程中,不应容许任何人靠关系、亲戚或政府机构参与在内,因为这没有任何圣经根据。

堂会也应召集教会会员开会,决定此次会员大会是否达到开会法定人数,监督他们进行开会,正如记载于《使徒行传》1章12–26节使徒监督开会一样。会员大会中,记录良好的领圣餐会员,可以投票来通过或要求免去同工之职,通过或修改地方教会的章程(例如地方教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向堂会提出建议,报告与评估教会的活动。从历史上来说,长老宗教会视传道人的谢礼,是选择与召请弟兄来事奉教会的考虑项目之一;因为传道人的谢礼是召请他的地方教会之责任,会员应讨论、表决他应得的谢礼及福利,并且按照牧师的需要和教会的情况定期地评估调整之。[42] 堂会应委任一位长老作会员大会会议主席,以使会议有秩序地进行,以及委任一人作记录,使地方教会的行动和决议有正式记录。

堂会也必须监督圣礼的施行,就是洗礼和圣餐。从上面可见,洗礼和圣餐与教会纪律有关;长老们有责任认定谁可以领圣餐和洗礼。长老教会根据下列的原因,几乎总是把施行圣礼的责任,委任给教导的长老:1)圣礼是对于圣经中真理的具体的可见的提示(罗6:3–4;林前10:16,11:25–26;西2:12;加3:27),而且在教会里教导这些真理的职责,主要是落在教导的长老身上。2)利未人监督了旧约礼仪的施行,他们也有教导的职责(申17:18;历下15:3;尼8:7–8;来5:4)。3)耶稣本来把执行圣礼的责任,赐给使徒们(太28:19–20;林前11:20,23),他们最重要的角色是教导。4)新约圣经在教会里所设立的,首先是教导职分(使徒,先知,教师),对照那些只是具有治理的恩赐的人(林前12:28)。

另外,堂会成员一起聚集开会,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他们一起祷告与敬拜、寻求建议,讨论教会的教义和实行;有的时候,他们要设立委员会来解决困难问题。如果堂会全体觉得需要建议,或者应该给其他的教会建议,他们可以向长老区会提出要求帮助,或向区会提案建议(请看下面第四章)。如果在其他地方教会出现罪恶或异端教训,堂会可能需要针对犯罪的人,向长老区会提出控诉。


第三章  执事之工

 

许多作者写过有关“执事之工作”的书,[43] 本章仅是简述有关执事之工。如上所述,长老主要的责任是监督教会会友灵命的福益。依据《使徒行传》6章1–7节的分工,执事[44] 的主要责任是照顾教会会友身体的需要。因此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确保教会的慈善奉献,适当分配,以照顾有需要的地方教会会员。《提摩太前书》5章8节说:“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因为教会是 “信徒一家的人”(加6:10),她必须照顾她自己的成员。若教会成员中有贫穷或患病的,他们因故不能照顾自己,则执事有责任鉴定他的需要,有智慧地按秩序监管财物的援助(例如:提前5:3–16;帖后3:10–12),确保患病者得到所需求的帮助。若有地方教会会员需要经济援助,是因他们无能经理他们自己的财务,则执事可提供理财咨询,或转介他们给其他有资格提供咨询的人。教外人经常要求教会给他们物质援助,所以执事们应该决定谁应受到这样的帮助。当执事们帮助这样的人时,应该向他们传福音,因为教会若挽救他们的身体,但是让他们的灵魂永远灭亡,这没有什么大帮助(可8:36)。

因为执事们在教会中有权监管财务的分配,并负责照顾个别会友的身体需要,所以堂会经常将权责托付执事们,来监管照顾教会总体上的物质需要。此即表明:他们管理教堂产业的维修,教会的帐单缴付,以及对堂会提出年度预算。通常执事们在堂会的带领下,任命一位财务同工来经管教会的钱财帐户。[45] 但是,教会应注意不使执事成为教堂的清洁管理员;他们的工作是属灵方面的,他们应主要集中精力在照顾会友上。

执事应定期经常开会讨论,并为他们的工作、和他们所服事的人祷告,决定哪位执事应该办哪件事,报告他们怎样使用教会的金钱。为了使执事们记得他们的工作和决定,堂会监督他们的工作和教会金钱的使用,执事会应有会议记录。

如上面第二章提到,在教会中(特别在中国和韩国)有很多服事的男女,他们被称为“执事”,可是他们不是被按立的弟兄。这些人经常是很谦卑的基督徒,很努力地服事教会,不应批评他们愿意服事的心。但是,执事应该分派并督导他们的工作;而且因为称呼他们为“执事”是令人迷惑的,给予他们别的称呼,可能会比较清楚。


第四章  地区、国家的教会和长老区会、总会之工

 

     一、整个宗派的架构和教义准则

大部分长老制教会有三个集会的层次—地方教会、地区教会、国家教会(宗派)。[46] 在这页的图表(表一)用三种不同大小的圆圈来表明,较小圆圈集合在较大圆圈里。各个圆圈表示教会的集会;较大圆圈比较小圆圈,拥有更多的权柄。主基督在新约里将管理教会的权柄,唯独赐给长老们;所以,长老们监督这三个层次的集会。正如堂会管理地方教会,区会管理地区教会,总会管理全国的教会。那么区会[47] 是什么?区会是由地区教会的所有长老组成的。因为每个地方教会的每位长老,同时在一起开会是不可能的,彼此相近的地方教会应组成一区;因此,区会是由同一个地区的所有地方教会组成的。总会是什么呢?总会是管理整个地理区域的全部教会,由在其范围之内的每个地区教会所派来的长老代表所组成的。因为地区的、语言的、文化的、历史的、政治的界限和金融的限制,使遍及全球的组织联合非常不切实际,所以在历史上,长老会的各宗派局限它们自己,只在一个国家或一些邻近国家的地区之内 。因此,总会是代表一个国家或全宗派之内所有的长老区会。[48]

前述“教会治理第九原则”显示:圣经中的众“地方教会”是彼此同工,如同一个教会,共同处理的议题是不只影响某一堂会的问题,乃是影响众教会的共同问题。区会和总会表达基督教会的合一(弗4:4),并照圣经的方式如《使徒行传》15章一样,为了需要,区会众长老或总会众长老在一起开会,以讨论教会重要问题。将教会划分为众“地区教会”和“长老区会”,是随着事工分工配搭的原则(参《出埃及记》18章、《申命记》17章8–12节、《列王记下》19章8节;11章) 。区会为了牧养堂会,协调众堂会之间的事工,讨论影响全地区教会的事情,长老区会应该定期经常开会(徒20:17)。同样,总会为了牧养区会,协调众区会之间的工作,讨论影响全宗派的事情,总会应该定期经常开会。这些会议也提供机会给从地方教会、区会来的长老,一同团契,彼此帮助,互相劝告,和一齐敬拜。因为教会有太多长老们,所以地方教会和长老区会通常派代表来参加这些集会。[49]  长老区会和总会有责任决定,由哪些长老组成代表团来参加开会。通常参加总会的区会长老人数,是由宗派治会章程决定。长老区会经常最多只能一年开会二到五次;而且许多人要参加总会,[50] 而他们通常必须从很远的地方来,因此教会实际地只能一年召开一次总会(有些宗派只能两、三年开一次。)

一般来说,长老区会之工和总会之工很相似。它们经常采用相类似的委员会(请看下面)。简单区分来说:长老区会组织地区性的工作,而总会组织全国性的工作。长老区会是地方教会可上诉的法庭;总会是长老区会可以上诉的法庭。较低层次的议会,可以将不能解决的议题或难题,交付较高层次的议会。因此,总会是教会中上诉的最高法庭。

因为总会是全宗派里上诉的最高法院,所以总会所决定的最重要议题之一是:什么是全宗派的教义准则和教会治理章程。为了教会的彼此联合和互相合作,教会必须有一样的信仰和相同的教会治理模式。既然不可能想像每位会友,甚至每位教会领袖,对每一议题都有完全一致的信念,所以教会必须认信相同的基要真理。而且,许多问题是与教会治理的方式有关,不是关乎个人认信基督耶稣的信仰告白;所以,教会必须有一个协议,教会事奉当如何同心同工互相配合,否则教会众长老如何能共同治理教会呢(摩3:3)? 《以弗所书》4章5节说那些被上帝蒙召的,是“一主,一信,一洗”,然而,除非教会能同意所信的主是谁,教会持守的信仰是什么,施行的洗礼是什么,否则她如何能宣称自己是合一的教会呢?很多教会说她们持守圣经为上帝无谬的话,但对于圣经所教导的为何,却彼此不能达到共识。因此,宗派必须有信仰章程。大部分长老宗和改革宗教会采用《威斯敏斯德准则》或是《三大联合信条》(《比利时信条》、《多特信条》、《海德堡教理问答》)作为她们的教义准则(也称为次要的准则;主要准则是唯独圣经)。[51]

因为各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处境,而且关于治理教会的许多细节,圣经没有精确明细的指示,因此全世界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各有其不同的治会章程(也称为第三准则);虽然在教会治理的基要真理上,她们的意见一致,但是仍有许多细节,依据宗派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52] 教会接纳了教义准则后,教会应极少变更它们,因为它们是表白圣经永不改变的真理;但有时教会需要对治会章程作些微调适,以适应教会已有的变化。[53]  因为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参教会治理的第一原则),所以教会章程不属于国家政府,与之无关;因此按照圣经和圣灵的引导,教会必须决定自己的教义准则和治会章程,不可以受到政府的干涉。

因为很多人参加这些会议,所以长老区会和总会必须设立议事规则,确定他们如何进行开会。大部分长老教会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54]  和教会法规。这些会议按正规记录动议、决议、实行,写在会议记录上,可以永久保存(林前14:40)。

 

 

     二、长老区会和总会的纪律

有关于政策、敬拜或教义的问题影响地区或全国的教会,长老区会或总会应该各自讨论,寻求解决之道,正如耶路撒冷长老们开会讨论割礼的事一样(徒15)。有时,区会或总会会设立委员会,来仔细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报告。然后,区会或总会审阅这些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应采纳推荐这些报告给地区教会或全国总会。既然教会全体应该将区会或总会的决定“交给[众教会]遵守”(徒16:4–5),所以区会或总会的会议是一种“教会法庭”,有权执行其决定,督导天国钥匙的运用,在其管辖范围里维持纪律。地方教会的堂会由区会直接督导,长老区会由总会直接督导。

在圣经里“教会”不只是指“地方教会”,因此,《马太福音》音18章17节也可以运用在地区教会与全国总会。因此,如果一位地方教会成员觉得他所属的堂会犯错,想要上诉,他可以在长老区会上诉,在区会众长老们面前提出申诉。如果长老区会觉得这堂会有错误,则可以推翻堂会对此人的判决。如果长老区会支持堂会对此人的惩戒行动,而某位长老或堂会不服所属区会的此决定,则他们可以上诉总会,即在全国教会(宗派)的长老会议时候提出申诉。如果总会觉得长老区会有错误,它可以推翻长老区会的决定。

另外有的时候,长老区会的成员有可能应该针对其他成员提出控告,对不肯悔改的长老执行惩戒行动。如果某一长老想要反对长老区会的惩戒行动,他可以在开总会时申诉他的案件。

最后,在区会或总会开会的时候,会议按正规审查较低层次的会议事工,审阅其会议记录,定期差遣长老代表,访问地方教会,然后对长老区会报告。如果一堂会或长老区会轻忽职守,长老区会或总会可以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总会也检查它自己的会议记录。

 

            三、“教导的长老”的培训和按立

长老区会应该提供所需,用于培训教导长老,然后验证他们是合格的,核准教会召请他们作牧师,并按立他们。栽培、鼓励、培训、考验年轻弟兄,来担任福音圣工的职责,是在堂会带领之下的地方教会开始进行的;但是必须由众长老来按立新的长老(请看提前4:14和第八原则),而且因为教导的长老需要特别的神学训练,而治理的长老(地方教会堂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治理的长老)不需要如此要求,所以地方教会通常不应自己单独培训按立教导的长老。大部分的长老区会,都有常务委员会提供所需来执行。这些委员会帮助那些感到上帝呼召,且有教导的长老恩赐的弟兄,预备他们成为合格人选,通过验证与按立;但是委员会没有权柄能独自验证与按立任何人;这是长老区会的责任。长老区会或者总会,通常应该设立神学院或其他培训课程,来确保预备作教导的长老的弟兄,受到圣经和神学的良好教育。长老区会应该确保教导的长老候选人,明白且坚守教会的教义准则(教会正式的信经或信条,总结教会所相信的圣经基要真理教义),有敬虔的生活。通过地方教会和长老的同意,区会应该确认圣灵是呼召此弟兄,成为教导的长老(提前3:1–7;多1:6–9)。但是,政府及其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当毫无参与,一点也没有资格判定谁应或不应被按立,或者决定教会应该怎样培训牧师。同样,靠关系和亲戚关连,在这个过程中一点都派不上用场。

 

     四、宣教和教会的开拓

教会必须支持传福音到全世界的事工(太28:18–19;徒1:8)。因此,众长老区会和总会,应该在地区教会和全国教会培育对外宣教的热忱。长老会宗派一般皆常设“外地宣教委员会”,来督导与促进教会支持、差遣宣教士向外宣教,这是效法教会差派保罗和巴拿巴,到外邦宣教的榜样(徒13:1– 3)。为了帮助督导宣教士的工作,提供给他们后勤支援,总会经常聘请专人参与外地宣教委员会的事奉。

区会与总会也应该培育对内宣教的热忱,在各自的区域范围内支持传福音,布道植堂,设立新的教会,甚至设立新的长老区会。通常,长老会的宗派总会与区会,皆有常设的“本地宣教委员会”,来帮助协调这些事工。这些委员会也处理非本宗派教会,申请加入本宗派之案件;这些委员会负责与这些教会的交通来往。这些新成立或申请加入的新教会,是由当地的长老区会来作最终决定,是否接纳其入会。

            一般来说,长老会里按立教导的长老,其过程有三个步骤:1)长老区会的看护— 当堂会在其地方教会,认为并鉴定某一弟兄有教导恩赐,可以成为教导的长老,他们就将他推荐给长老区会。长老区会的成员简单地对他进行面试,开始熟悉此候选人。如果长老区会认为这位弟兄的确应该追求更多的培训,就表决接纳此弟兄在长老区会的看护下。此即表明:长老区会承诺为此候选人祷告,帮助培训他,通常是将他推荐给神学院。2)讲道许可— 一旦候选人的培训学习进步到足够的水平,长老区会就会邀请他来到长老区会,测试他的知识和讲道恩赐。通常,长老区会要考核他,关于神学、圣经知识、教会历史,还有圣经的希腊文和希伯来文。一般情况下,长老区会也需要候选人有敬虔生活的见证。另外,他必须要在长老区会讲道,使他们能了解他的讲道技巧和恩赐。通常他也必须撰写神学研究论文,以显示他具有神学写作能力。如果长老区会对此候选人满意,认为他是一敬虔的弟兄,相信圣经的教义,有教导和领导教会的恩赐,则他们将会认定他合格,给予他讲道许可。此即表明:长老区会推荐此弟兄给教会,是传讲上帝圣道的人,鼓励他在有机会时就去讲道和教导。一旦候选人接近完成他的神学训练时(一般指神学院),他可以开始寻找教会,等候召请,在某一地方作教导的长老。3)按立— 一旦候选人完成了他的神学教育并接受了教会的呼召,担任教导的长老,他所属的长老区会必须决定,是否应该核准对他的召请和按立。在进行按立之前,长老区会通常会要求另外的考试,是关于神学、护教学和教会治理。如果候选人是从其他宗派转入本教会,而已经得到训练,认证,或已按立,则按照其当事人的情况,这个过程可以简化。

 

     五、区会与总会的委员会之其他常见工作

总会经常(甚至长老区会有时也会)差遣代表到其他长老会和改革宗宗派,和她们保持联系,作为伙伴教会(请看注释48)。他们这样行,为要追求基督教会的合一,依据圣经所说“基督的子民必须合而为一”(约17:22–23、15:4–5;弗4:3–4;13,16;请看第九原则)。为了追求与保持这些联系,这些宗派教会都设立“教会合一和交流”委员会。通过这些关系,宗派可以在教会教义和生活上,发展认同合一,增进越来越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的话,两个宗派最后联合成一宗派。另外,如果一个宗派离开圣经教义,其他忠信的宗派应该呼召她悔改归正、归回圣经的信仰。

效法《使徒行传》11章28–30节的榜样(另请看罗15:25–28;林后8:1–15),区会与总会设有“慈善委员会”。区会或总会所组织的救助行动,是一地方教会或者一地区教会所不能独力承担的。

长老区会和总会经常也设立有其他委员会,例如为了出版圣经研究和神学著作,“基督教教育”委员会(效法圣经作者们的榜样,写下来并传递上帝的话语的榜样;请看西4:16);为了保持宗派历史的记录,有“教会史学家”委员会(效法圣经里记录上帝子民的历史;请看路1:1–4;约20:31,21:24–25;王上14:29,15:31;代下9:29,12:15;斯10:2,等等);为了保持教会会员名录和奉献记录,有“统计资料”委员会(效法圣经记载家谱、地方教会的成员、他们的财产、甚至宝库的宝藏;请看出32:33,路10:20;腓4:3;来12:23;启3:5;代上1-12,23-27;拉1:5–2:70,8:2–14,10:18– 44;尼7:4–73、10:1–27,11:4–12:26)。教会可按照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来作成具体的事工。         

最后,为了提供教会同工与职员的需要(提前5:8、17–18;林前9:1–14),宗派总会通常会与财务服务公司商量,提供团体健康保险、退休计划、和其他福利,给牧师和宗派内的员工。


五章  委员会之工

 

圣经提供一些有关“委员会”的直接例子(例如在《使徒行传》11章22节耶路撒冷教会差遣保罗和巴拿巴到安提阿去,保罗差遣委派到哥林多、以弗所、和耶路撒冷去;在《哥林多前书》6章4节,教会派人审判)。教会历史也显示教会在遵行其使命上,“委员会”是很有效用的。因为长老团(堂会、长老区会、或者总会)有权把责任委托给人,肯定有权柄组织委员会;委员会只是受托有责任执行一特定的任务。委员会的会员可以包括:任何由长老们认定其有能力与资格,来执行任务之人。[55]  “委员会”除了执行长老们所指派的工作以外,没任何其他权柄。委员会基本上有三种类型:临时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是有特定工作的委员会,在它们的组建者开会期间,临时委员会才存在。有的时候,承担很多工作的大型会议(例如:总会或者长老区会)需要立刻办好一件事,但即使是用尽会议的全部时间,也无法将这件事办好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率地办好这会议的其他工作。为了促进有效率地办好这件事,大会可以组织一个临时委员会讨论这件事。委员会讨论完以后,它对大会全体长老报告其研究结果,然后便解散。临时委员会的例子是:检查会议记录的委员会、审计的委员会、沟通的委员会,等等。

特别委员会也是有特定工作的委员会。这样的委员会作完它的工作以后,也要解散,但是为了作完它的工作,它需要的时间超过此次大会(这个委员会的组建者)的会期。特别委员会的例子:聘牧的委员会、建堂的委员会、研究的委员会(研究某一教义,然后将成果报告给委员会的组建者),等等。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没有预期的终止时间,所以它一直存在。这委员会的例子是:对外宣教的委员会、国内宣教的委员会、基督教教育的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候选人认证的委员会、建议和文件委员会、投诉和上诉的委员会,等等。

委员会和理事会不一样。理事会是独立自主的,可以由长老团设立,但是它不是直接向长老团负责;委员会是在那些组织、监督它的长老团的权柄下。因为理事会是这样,所以不属圣经的教会治理,教会不能用它执行事工。然而,有些基督教机构,是在教会之外独立的组织,帮助教会,例如:基督教书商或杂志出版社,可以有理事会。如果忠信的基督徒,觉得上帝召他们参加这样的理事会,他们可自由参加。

在长老教会历史中,有与教会有关的理事会(例如宣教差会,神学院)滥用权柄。这些理事会拥有比较自治的权柄(由教会人士组成,但不受教会直接管理),有些教会领袖用此组织来呼召、差遣异端人士作牧师和宣教士。因为理事会是比较自治的,所以,在同一宗派中,笃信圣经的信徒或领袖,要反对这些组织,惩戒那些在本宗派名下事奉的异端人士,几乎不可能。[56]


附录一:教会归正行动计划

 

读了本书之后,许多人可能要问:“中国教会现在应该怎么办呢?”或者问:“我们的教会没有跟着圣经的教会治理模式,但是我们愿意顺服上帝来改变;即使所带来的后果是失去我们的教堂,受到政府的逼迫,甚至在教会里的人也逼迫我们。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若这本小册子所解释的原则是合乎圣经的,则教会必须遵行。我们必须顺服上帝的话,没有其他选择。因此,如果你的教会不遵行圣经所列出的模式,则她需要悔改,来面对以上的问题。

但是,你若不是教会领袖,则你所能采取的具体行动,就只有祷告,以及对你的教会领袖指出圣经对“教会治理”的教导。你也必须记住:福音真理的纯正教导、圣礼的适当施行、教会纪律的基本遵行,是最重要的;其次就是要有正当的教会法规。如果你的教会对于最首要的事,还算安排得当的话,则离开目前教会设立新的教会,可能并非明智。但是,如果你的教会领袖显然严重滥用职权(例如按立姊妹为牧师、长老),而又无其他较好的教会可去,则另当别论。

你若是教会领袖,在某种程度上,你也应该这样行;你应该想尽办法,试图在尚有教会基本特征的教会中,从事改革归正。众人必须知道:归回圣经的改变过程,经常需要长时间。然而,到了某一地步,你可能必须承认:既然你的教会是如此悖逆顽梗,开设新的教会和宗派才是最佳解决之道。

为了贯彻遵行在这本小册所列举的原则,你应该在长时间祷告,寻求智慧和劝告,仔细查考圣经以后,遵行下列建议的实施步骤。

            1)教会应该向长老会或改革宗教会的长老,寻求帮助;这些长老宗教会必须是相信圣经教义,遵行圣经的教会治理模式。[57] 如果教会已经有足够数目,受过良好训练,正式按立的长老(至少两位),他们坚守圣经教义与圣经的教会治理,可以帮助教会改革;则这个步骤可能是不必要的。若是这样,第4、6、7和8的步骤也是不必要的,已经在场的长老可以执行第5步骤。

            2)教会必须教导会员,讲解圣经的教义和教会治理,说明为什么教会需要悔改、改变。

            3)教会必须表决是否想要改变。如果教会不愿意改变,则愿意跟随上帝和祂的话语的人,应该离开这个教会,设立一个新的地方教会。投票表决在施行上可能有困难,因为教会没有正式会员制度,或者没有开会员大会的先例,但是当前的领袖需要以某一方法,来决定教会是否想要改变。

            4)当前的教会领袖,和在第1步骤所找到长老教会的长老,应该设立一个临时的堂会。如果在教会里有些弟兄合格,能领导教会,他们可以和长老们一起同工,直到他们(或者其他合格的弟兄)可以被正式按立时。如果没有的话,当前的教会领袖很可能需要正式下台,把权柄让给那些来帮助教会的长老。这并不是指:当前教会的领袖应该完全地停止以前事奉教会的工作。然而,帮助教会的长老们,应该组织个临时的堂会,帮助这个地方教会的成员决定:谁能事奉教会,他们应怎样事奉。按照上面的教会治理的第八原则(教会领袖的按立,是藉着众长老按手),地方教会不能随便开会员大会,挑选、认证、按立她自己的同工。上帝已经呼召作长老的人,才是合格且蒙了上帝的恩赐,只有他们才能认证与按立长老和执事。这是为何必须要有第一个步骤的原因之一;教会若没有自己的长老或者没有教会外来的帮助,正确的认证和按立是不可能执行的。

            5)督导教会的临时堂会应该为愿意加入教会者,举行入会面谈,确认谁是教会的会员。按照上面的说明,教会成员的资格是确实认信的告白。若是可能,在实行第7步骤以前,教会应该实行这个步骤,以致教会能决定谁有权选举教会同工;只有教会会员有这个权柄。[58] 如果临时的堂会无法执行教会会员的访谈与确认,则无法召开会员大会来投票,所以临时的堂会可能没有其他选择,只有进行实施第6、7、8步骤;也许有些非正式的公认,可用来代替正式的投票。若是这种状况,当长老们(至少两位)被按立后,他们就应该立刻开始进行会员面谈,确认教会的会员。

            6)临时堂会必须培训弟兄作教会领袖。一旦教会有弟兄合格,能成为教导的长老、治理的长老或执事时,临时的堂会就应该认证他们,在教会会员的面前推介他们,成为教会领袖同工的候选人。

            7)地方教会的会员,应该投票决定他们是否要召请这些弟兄作他们的领袖。

            8)地方教会一旦召请了经过认证的弟兄作他们的领袖(教导的长老、治理的长老、执事),临时的堂会就应该按立他们。

            9)地方教会一旦有两位自己的弟兄被按立为长老(三位是理想的,其中至少一位是教导的长老),临时的堂会就要把管理的权柄交给这些长老,他们是教会新的堂会。[59] 若是可能的话,这个教会应该参加设立这个教会的宗派;若是不可能的话,新的堂会应该采纳一组织章程,然后就可自立来治理自己;她成为一个新的长老治会的教会。此新教会和帮助设立她的教会,应该建立伙伴教会的关系。[60]

            10)此新教会应试图设立同样信仰的教会,并且帮助其他教会遵行圣经、悔改、归正,以致她们可以成为属于此宗派的新地方教会。新设立的聚会,一旦有两位弟兄被按立为长老,则此会众就应该成为一自立的地方教会,设立自己的堂会。[61]

            11)此新宗派一旦有两间地方教会,她们就可以组织一“长老区会”。随着更多的地方教会被设与加入,堂会的地区范围扩大,最终需要设立多个长老区会和总会。

有些人可能要问,“我的教会是个三自爱国运动教会,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的教会能不能成为一个长老制教会?”虽然这样的教会有可能保持她的“三自教会”法律地位,但是她必须拒绝政府干涉教会的内政,包括培训、按立教会领袖。[62] 当然,这样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就政府法律而言,此教会被“三自爱国教会”驱逐,而且她的教堂产业被政府没收;教会成员和领袖受到逼迫。在基督教会的历史中,特别在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历史中,这是多次发生的事情。然而,顺服上帝,虽没有堂产,又受到逼迫,也总比不顺服祂更好,更讨祂喜悦。

有些人有可能要问:“如果政府没收了我们的教堂,我们应该去哪里聚会呢?圣经不是说我们应该在教堂(特别为了教会敬拜所建的)聚会吗?”虽然如果可能的话,教会有她自己的教堂作为敬拜的所在,当然是最好,但是这并非绝对必需。因此,如果教会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在家庭或其他建筑物里敬拜,则当然可以如此做。在中国有许多人以为:基督徒只能在教堂里敬拜,因为上帝在旧约里命令犹太人,只能在耶路撒冷的圣殿里敬拜。然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约翰福音》4章,撒马利亚妇人问耶稣说:上帝的子民应该在基利心山上敬拜(按照撒马利亚人所信的),还是在耶路撒冷的圣殿里敬拜(按照犹太人所信的)?在21–24节,耶稣回答说:

 

妇人,你当信我。时候将到,你们拜父,也不在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你们[撒马利亚人]所拜的,你们不知道。[所以撒马利亚人在基利心山上敬拜是错误的];我们[犹太人]所拜的,我们知道[所以犹太人按照上帝的命令,在耶路撒冷的圣殿里敬拜]。因为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时候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灵和诚实拜祂,因为父要这样的人拜他。上帝是个灵,所以拜祂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祂。

 

这就表明:现在,不再有任何特定的地方,是上帝指派为敬拜的所在;而且教堂不应该视为等同于耶路撒冷的圣殿。古代时期,犹太人必须在特定的地方敬拜,但是现在,没有任何地方与“用心灵和诚实敬拜”有必然的关连。在《使徒行传》和使徒书信中有很多例子,说明人们在房子里聚集、敬拜、教训(徒5:42,16:32,18:7,20:20;林前16:19;西4:15;门2;也请看《威斯敏斯德信条》21章第6节)。其实,早期教会在第一至第三世纪,绝大多数教会没有特定的教堂可供敬拜。

因此,在中国的教会为了顺服上帝的“教会治理基本原则”,不论怎样艰难,都必须顺服上帝;并且愿意承受苦果,来当作上帝赐福给教会的媒介;而且深信上帝应许“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上帝的人得益处”(罗8:28)。在第二十世纪的苦难试炼中,上帝恩待并保守中国教会,使她蓬勃增长。本文作者的盼望是:中国教会在二十一世纪中不仅在数量上增长,并且在灵命上长大成熟,勇敢地遵行上帝的旨意,根据真理来寻求上帝的赐福,不计任何代价遵行上帝的话语为准则,就是本小册中所总结的。历世历代跟随加尔文的脚踪,遵行这些准则的人,已经在施行这些准则的过程中经历了上帝的赐福。愿上帝同样地藉着这些真理的准则赐福你!

 

附录二:改革宗《多特教会法规》简介

蒋真理牧师  整理

 

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的牧师和教会领袖们,在荷兰多特市于1618-1619年开会,制订了《多特信条》。“加尔文主义五要点”就是出自于这一著名的信经。然而,少为人知的是:这些人在开会期间,继之为改革宗教会完成了一本《教会法规》(治会章程)。这治会章程成为荷兰改革宗的教会治理之基础,在教会中使用。本文在前面已经证明了:长老制教会治理是新约的教会所使用的。本书附录《多特教会法规》,为的是让中国教会能有长老制教会治理的实际例证。虽然《多特教会法规》的规则,并不一定确切适合于每一地方教会的情况,但是此《教会法规》描述了基本的长老教会制度,这是建立在圣经的原则上,为了每间教会、每个地方和每种情况。因此它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教会的领袖应该参考此《多特教会法规》,实行其原则,来治理他们的教会。然而,《多特教会法规》是长老制治会章程的一个例子,它和大部分苏格兰与美国长老宗教会(简称“长老宗教会”)的法规,不是完全一致的。主要不同点是:

 

            1)《多特教会法规》与苏格兰长老会传统的《教会法规》,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并未在《多特教会法规》中清楚呈现出来。多特教会(指遵行《多特教会法规》的教会)通常主张:圣经用“教会”此词时,是指地方堂会或者上帝拣选所有的人(无形的教会)。因此,一般来说,多特教会说到“教会”不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教会;他们认为“宗派”是地方教会的“联合”,但是他们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宗派教会。因此,总会和区会只存在于他们召开会议之时,而且一般来说,没有常务委员会。“长老宗教会”人士,有时会说:在同一地区的众地方堂会或整个宗派,是一个联合的教会(请看前文第九原则和第四章)。在多特教会里,是由地方堂会来召请按立牧师,包括宣教士和神学教授(请看下面第二点),此与长老之教会不同;长老宗教会一般是由区会或总会来执行这些事务。多特教会也强调地方堂会的自治。

            2)多特教会将“神学教授”职分与“牧师”职分有所区别(请看《多特教会法规》第二条)。“神学教授”职分主要是来自加尔文对《以弗所书》4章11节的解释。因为神学教授是在神学院校教书,不是地方教会的堂会的一分子,所以一般来说,他们不会作为堂会代表参加长老区会和总会的会议。长老宗教会人士将神学教授视为一种牧师或“教导的长老”,通常由区会召请他,他是地区教会的成员。所以,长老区会开会的时候,他有权责参加、投票表决;区会也可以派他到总会作为开会代表(请看前文第四原则)。

            3)多特教会的执事比长老宗教会的执事,拥有较多的权柄。与长老宗教会不同,多特教会的执事,在批准、召请、罢免教会职分的事上,他们有其特别参与的角色(请看第四、五、十、二十二和二十四条),而且有时他们可被召请以补充堂会的人数缺额(请看第三十七条)。当长老和执事一起开会,讨论共同有关事项时,执事在投票表决时,与长老平等,一人一票。长老宗教会法规,认为执事是在堂会的权柄与治理下,因为圣经只把治理牧养教会的责任,交托给长老(提前5:17;彼前5:2-3)。长老宗教会也主张:因为执事不需要拥有管理教会的恩赐,所以教会不应该晋升他们作为教会的治理者。

            4)为了教育教会的孩子,《多特教会法规》规定教会必须设立基督教学校(请看第二十一和四十一条),但是长老宗教会的法规,没有这样的规定。长老宗教会经常强调基督教教育的需要,也设立基督教学校,但是他们并未将之规定在教会法规里。

            5) 《多特教会法规》规定长老和执事服事是有任期的(请看第二十七条)。大部分的现代长老宗教会不再有这个规定,因为他们相信《罗马书》11章29节(“上帝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也应用在教会中任职者身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教会允许或要求他们从岗位上退休一段时间,再恢复任职。

            6)虽然多特教会强调地方教会的自治,但是第三十一条所给予区会与总会的权柄,经常是超过长老宗教会所给予区会与总会的权柄。因为区会与总会会议的决定(甚至只是多数表决通过)即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实际执行上经常具有重大影响力;而在长老宗教会中若是作出如此重大的决议,则必须由总会修订章程(修改章程是个很复杂的过程)。例如,如果总会对于信仰告白某一条文、决议的特定解释,是每位任职同工都必须承认遵守;如果任何人不同意此解释,则他事实上就被“停止其职务”(第五十三条)。

            7)在正式劝戒过程中,第七十七条把公开指责放在禁止领圣餐以后,但是长老宗教会法规把公开指责放在禁止领圣餐以前。长老教会人士在此点上作法不同,因为他们在劝戒的过程中,比多特教会更复杂,有更长的法定诉讼程序。因为长老宗教会把禁止领圣餐看作和开除教籍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在禁止领圣餐之前,通常会先有公开的审讯。因此,在禁止领圣餐之前,会众已经知道此人犯严重的罪。此外,一旦某人被禁止领圣餐,这是有目共睹的。

 

 

 

 

 

 

 

 

 

 

 

附录三:多特教会法规

在1618年至1619年荷兰多特所举行的改革宗会议中通过

王志勇牧师 译

      第一条:为了维持基督教会良好秩序,有必要设置:职分、大会、教义的监督、圣礼、礼仪与基督徒的劝惩。以下各条依次论及上述各项事务。

 

第一部分 论职分

      第二条:有四种职分:牧师、神学教授、长老与执事。

      第三条:即使为神学教授、长老、执事,如果未经合法的呼召,不得担任上帝圣言与圣礼的执事,即牧师之职。违背此条并经过区会多次劝告后仍不停止者,当被宣布为犯有分裂教会之罪,或受教会其它惩罚。

      第四条:以前在城市与乡村并未担当职分者,要蒙合法呼召,当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选举:禁食祈祷后经过长老会与执事会选举,当参考区会的建议,并适当征求当地基督徒官长的建议。

      第二,考核:区会派人考核候选人的教义与生活,要有总会指定若干代表出席。

      第三,批准:在教会中公开宣布候选人姓名十四天之后,若无反对意见,就由当地改革宗教会会友开会批准。

      最后,按立:当在会众面前公开按立,此按立要按照规定,由已经按立的牧师代祷、祈求、按手来进行。刚刚毕业的牧者,若要差派前往基督教会受迫害的地方宣教,可在区会按立。   

      第五条:已在职的牧师如被另一教会呼召,无论城乡,都当按上述程序进行,也就是先要经过长老会与执事会的选举,参考区会的建议或许可,被呼召的牧师要由所在教会出具他在教义与生活上的美好见证;(经过地方长官的同意),推荐给会众十四天之后,按前面的规定和祷告予以设立。各个方面的权宜都当考虑到,目的就在于使上帝的教会得造就,确保教会的良好次序。地方政府和当地区会都当予以关注,为保障教会的运行而制定相应的法规。

      第六条:除非按以上程序得到批准,牧师不可私自侍奉,不可私自在慈善或其他机构中任职。

      第七条:如果不是在某个特定的地方定居,就不得蒙召担任牧师之职,除非是奉差派前往基督教会受迫害的地方宣教或从事对外拓展的事工。

      第八条:学校教师、艺术家或其他人,如果未学习神学,不得担任牧师职分,除非确信其人具有特别的恩赐、敬虔、谦卑、合乎中道、具有好的常识与分辨能力,并具有公开演讲的恩赐。如果这等人申请担任牧师,在总会批准的前提下,区会要首先予以考核。如果区会考核结果满意,可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私下讲道,然后允许他们在公开场合讲劝勉性的话。

      第九条:不可随意接纳新入教的人、离开别的宗派的神甫、修士等担任牧师职分,除非经过特别的考察,并经过特定时间的试验方可。

      第十条:牧师一旦合法蒙召,未经长老会、执事会与区会同意,不可擅离呼召他的教会,接受其他教会的牧职邀请。照样,其他教会也不应接纳他,除非他出具从他所服事之教会与区会的解聘证明书。

      第十一条:另一方面,代表会众的长老会有责任为牧师提供适宜的供养,若无区会的批准,不得随意将牧师解聘。牧师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由区会判断是否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牧师一旦按上述程序合法蒙召,当终生服事教会,不得从事俗世性的工作,除非有重大理由,并经区会同意方可。

      第十三条: 牧师因年老、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牧会工作,仍当保留其牧师的尊荣和称呼。他们所侍奉的教会当为他们提供适宜的供养,并照顾牧师的遗孀和孤儿。

      第十四条:如果牧师有上述理由或其它原因,一段之间内不能服事教会,并且已经征得长老会的同意,教会仍可随时召回他行使牧师职分。

      第十五条:未经总会或区会的同意与授权,任何牧师不得忽略他在教会中的职责,擅自离开本教会外出讲道。照样,未经教会长老会之许可,牧师不得在其它教会讲道或施行圣礼。

      第十六条:牧师的职分就是祈祷,讲道,施行圣礼,看顾弟兄、长执人员和整个教会,与众长老一同执行教会劝惩,使教会中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秩序行。

      第十七条:牧师之间,在他们的职责和其他事宜上,当根据长老会的判断(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区会的判断)尽可能地保持平等;在长老与执事中,也当保持平等。

      第十八条:神学教授或博士的职责是解释圣经,坚持纯正的教义,抵挡各种异端和谬误。

      第十九条:教会当努力支持信徒成为神学生,并供应他们的需要。

      第二十条:根据总会的决定,教会当批准那些预备进入教牧侍奉的神学生在公共敬拜的时侯传讲造就之言。

      第二十一条:各长老会当注意是否有良好的学校老师,不仅在阅读、写作、语言、人文各方面教导孩子,还当教导他们敬虔生活和教理问答。

      第二十二条:长老当由长老会和执事会的判断选举产生,各教会当根据各自的情况需要,选举一定数目的长老,并推荐给会众。然后,经过祷告之后,根据会众的批准与同意进行按立。除非有一定的障碍存在,否则应当推举两倍的候选人,由会众从中选举一半候选人正式担任长老职分。

      第二十三条:长老的职分:除了第十六条所说的与牧师共同担当职分以外,当注意牧师及其助手与执事忠心完成他们的职责,并在举行圣餐前后,根据时间与情况所需,为了教会受造就,探访会众家庭,目的就是要安慰并指导会友,并在基督教真理方面劝勉其他人。

      第二十四条:执事的选举、批准及按立与长老同。

      第二十五条:执事的特定职分就是殷勤地收集奉献与各种捐助,经过共同商议,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和外来的贫困者发放救济;探访并安慰在患难中的人,留意救济不被人滥用。执事当将此类事项向长老会报告,并根据长老会的建议向会众报告。

      第二十六条:如有他人从事探访患者或济贫工作,执事应与他们保持联系,确保救济款项更好地发放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第二十七条:长老与执事的任职期间为两年,每年当有一半长、执人员退职,由其他人补充进来,除非教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另有规定。

      第二十八条:基督徒执政官有责任在各个方面促进对上帝的敬拜,当以身作则向国民表明敬拜上帝的重要性。在牧师、长老、执事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予以帮助,并通过适宜的立法来保护他们。同样,牧师、长老和执事也有责任殷勤、真诚地向会众表明他们对执政者当予以顺服、爱戴和尊重。另外,教会所有圣职人员都当以身作则,通过适宜的尊重和联系获得并保持执政官对教会的好感,目的就在于使双方都在敬畏上帝方面同得益处,消除怀疑和不信,确保真正的和谐,使教会得益处。

 

第二部分 论教会议会

      第二十九条:教会议会分成四种:长老会、区会、地区性总会与全国性总会。

      第三十条:在这些教会议会中只讨论有关教会的事务。在小型会议中不能处理的事务当在大型会议中讨论之,也就是与大型会议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如果有人认为小型议会对自己的裁决不满,他有权向大型会议上诉,在大型议会中大多数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此裁决违背上帝的圣言和本总会的规定(只要另外的总会没有改变本总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所有教会议会的举行都当以求告主名开始,以感恩祷告结束。

      第三十三条:凡代表参加教议会的与会者,均须携带差派教会所签署的证明文件,唯独他们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在所有教会议会中,除设立主席之外,还当设立书记,忠实记录所当记录事项。

      第三十五条:主席的职务就是说明并解释所要处理的事务,监督各位发言人遵守次序,禁止强词夺理和攻击性言论;如果对方拒绝遵守,则予以适当处罚。当议会结束时,他的职务也随之停止。

      第三十六条:区会管辖长老会,地区性总会管辖区会,全国性总会管辖地区性总会。

      第三十七条:所有教会均设立长老会,由牧师与长老组成,至少每周聚会一次。由牧师(如果有多位牧师则轮班)作主席主持会议程序。(当地政府若是愿意,亦可差派一至两位身为教会会友的代表,列席长老会,并可参与讨论。)

      第三十八条:长老会之初次开始,当经区会批准。长老人数过少,当填补执事加入长老会。

      第三十九条:尚未成立长老会的地方,应由区会根据教会章程代行长老会事宜。

      第四十条:执事会每周奉主的名聚会一次,处理执事分内之事;牧师对于执事会应予关注,必要时应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区会聚会应包括临近各教会在内,代表须经适当证明方可参加;按上次区会之规定,每个教会都当差派一位牧师与一位长老在指定时地参加。此种议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在此议会中,牧师要轮班主持,或其中一位被选为主席;被选作主席的牧师不得连选连任。此外,作主席的当询问与会代表下列问题:在你的教会中长老会是否正常召集?是否施行教会劝惩?是否照顾贫困者及学校?在你教会的管理中需要区会的协助吗?前次区会所指定的牧师当作一次简要讲道,其它人可判断或指出缺失之处。最后,在地区性总会召开之前最后一次区会中,当选定参加此次地区性总会的代表。

      第四十二条:在一教会中有一人以上牧师,都可参加区会并有选举权,除非涉及关乎他们个人和教会之事。

      第四十三条:在区会与其它议会结束时,对那些在会议中行为不轨,当受惩罚者,或那些藐视小型议会之劝告者,当给予责备性处分。

      第四十四条:区会将派至少两位年高并有经验能干的牧师为巡查员,一年一次去探访城乡各处教会,视察牧师、长老会学校的教师是否忠于职守,持守正道,在凡事上遵行教会法规,在言行上尽量造就教会,尤其是青年团体,为的是及时以爱心劝勉那些疏失职守的人;通过这种劝勉与帮助,使教会与学校在凡事和睦,得到最大益处。每一区会若视此举为合宜,应继续支持巡查员探访各地教会,除非巡查员自己要求终止,其理由应由区会判断。

      第四十五条:接待区会以及地区性总会和国家性总会开会所在的教会,当为下一次议会提供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涉及大型议会中讨论事项,若非首先宣读上次总会之决定,不得撰写有关指示,目的在于避免重复以前的决定。如果以前的决定确有必要修正,可在宣读以前的决定之后,进行修正。

      第四十七条:每年四个或五个附近的区会将举行一次地区性总会,每一区会差派两位牧师与两位长老作为代表参加。在地区性总会与全国性总会结束的时候,授权某个教会参照各个区会之建议,决定下次总会开会的时间与地点。

      第四十八条:每一总会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联系附近总会,征求他们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每一总会都当委托代表执行总会所决定的事项,执行最高行政当局及各区会之事,监督全体或少数牧师考核之事。此外,在一切其它困难上,总会代表要向各区会提供帮助,以求维持教会的合一、秩序与教义的纯正。他们当保存事项记录,以备报告总会,若有要求时应提出理由。除非总会允许,他们不得被解除职务。

      第五十条:除非有紧急需要,全国性总会每三年当举行一次。各地区性总会应派牧师二人,长老二人参加。如果要在三年内召开总会,负责安排总会开会时间和地点的教会当协调各个地区性总会(讲德语和威尔士语的教会),共同决定时间和地点。当负责安排总会开会的教会与各个区会商定总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的时候,应当适时通知最高行政当局,使他们可以差派代表列席区会,在他们的代表在场并参考他们的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总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一条:在尼德兰各地讲说两种语言的地方,那些讲德语和威尔士语的教会可设立他们自己的长老会、区会和地方性总会。

      第五十二条:另外,在此前所提及的讲威尔士语的教会设立的地方,双方一些牧师和长老当每月聚会一次,以保持双方之间的合一和联络;在有需要的时候,也可以互相帮助,提供建议。

 

第三部分:论教义、圣礼与其它礼仪

      第五十三条:牧师与神学教授应当签署《比利时信条》、《海德堡教理问答》以及一八一六年至一八一九年所制定的《多特信条》。拒绝签署的牧师当受到长老会或区会的制裁,暂停职务,直到他们提出充分理由。如果继续拒绝签署,当被革除职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也当签署信仰规范。

      第五十五条:除非事前经过区会牧师认可,或由地方性总会,或该省份的神学教授并由该区会认可,否则在改革宗教会中无人可以自行印刷,或出版任何书籍、著作以及宗教论文,包括自己的著作或翻译的其他人的作品。

      第五十六条:基督徒的子女当在教会中,在公开聚会,传讲上帝的圣言的时候受洗,接受上帝的圣约的印记。在不常有讲道的地方,应指定一特别时间施行洗礼,但一定要有讲道方可。

      第五十七条:牧师应尽全力来促使作父亲的将其子女带来受洗。有的教会在孩子受洗的时候有教父或证人与父亲一起出席,这种习惯本身并不需要反对,也不容易改变。但教父或证人应当是赞同真道和生活敬虔的人。

      第五十八条:不管是成人,还是孩童,在受洗之时,牧师应当用教会制定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成人由洗礼加入基督教会,被接纳为教会的会友,有参加圣餐的责任,这是他们在受洗时所承诺的。

      第六十条:受洗者及其父母、证人的名字,以及受洗日期,当记录在卷。

      第六十一条:除非按着本教会惯例,参加教会并承认改革宗信仰,并有敬虔之名,否则不得参与圣餐。来自其他教会的人不可参与。

      第六十二条:每个教会都当按照最能造就教会的方式来举行圣餐,不可改变根据圣经所规定的外部仪式,当避免一切迷信做法。在讲道与通常的祷告之后,当诵读圣餐施行仪文并宣读有关的祷文。

      第六十三条:圣餐至少要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教会情况许可,当在复活节、五旬节与圣诞节举行圣餐。但在教会尚未设立的地方,首先当设立长老与执事。

      第六十四条:既然晚祷会在许多地方使教会得益,各处教会当予以管理,使教会得到最大的造就。如果要停止,当得到区会许可。如果行政当局支持改革宗,也当得到行政当局的许可。

      第六十五条:如果还没有丧礼讲道,就不要引进。如果此项习惯已经确立,当用适宜的方式逐渐消除。

      第六十六条:在战争、瘟疫、灾难、教会受到严重迫害以及其它灾祸临到时,牧师当要求国民政府当局宣布公共性的禁食与祈祷日。

      第六十七条:教会除守主日外,亦应守圣诞节、复活节和五旬节。在尼德兰大多数城市和省份中,也守割礼日和基督升天节。各地的牧师当与当地政府和作,与他人一同遵守这些节日。

      第六十八条:各地牧师应于主日,通常是在下午讲道中,简要地解说在《海德堡教理问答》中概括的基督教要道,尽量按照教理问答的划分在一年内解说完毕。

      第六十九条:在教会中唯独唱诵《诗篇》一百五十首、十条诫命、主祷文、《使徒信经》、马利亚颂歌、撒加利亚与西门的歌。是否唱“上帝!我们的父”这一诗歌当由个别教会自行决定,其它诗歌均在排除之列。在已经引进其它诗歌唱诵的教会中,当用适宜的方式尽快消除。

      第七十条:到目前为止,各地都有自己举办婚礼的仪式,但此事应当有统一的做法。因此,教会当遵照圣经以及以前教会的规章而行,直到最高行政当局在教会牧师的建议下制定出全面的规章。

 

第四部分:论责备与教会的劝勉

      第七十一条:基督徒的劝惩关乎灵命之事,并不能够使人摆脱国家的审判和惩罚。同样,在国家的惩罚之外,教会的劝责也是需要的,目的就在于使罪人与教会并邻人和好,并把冒犯排除在基督的教会之外。

      第七十二条:如果有人在教义的纯正或生活的敬虔上私下犯罪,并未公开,就当按照基督在《马太福音》第十八章中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十三条:罪人私下犯罪,暗中经过一个人劝勉,或在两(、)三个见证人面前悔改,就不当提交长老会审理。

      第七十四条:如果有人私下犯罪,经过两、三个人爱心的劝勉后仍不检点,或是已经公开犯罪,就当报告长老会处理。

      第七十五条:所有此类公开性犯罪,或在藐视教会的劝诫之后公开化的犯罪,当有明确的悔改的记号显明出来的时候,其和好当根据长老会的判断公开宣布。在只有一个牧师的乡下或小镇教会,当参照附近两个教会的建议,使其判断合乎各个教会的造就。

      第七十六条:如果顽固地拒绝长老会的劝诫,或公开犯有重罪,当暂停领圣餐。停止领圣餐之后,经过多次劝告后,仍无悔改迹象,长老会最后当采取除教步骤。除教过程当依据圣经所制定的除教步骤。未经区会赞同,不得将任何人除教。

      第七十七条:在启动除教程序之前,应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使会众知道犯罪者的固执,解释其具体的过犯、已经向他提出的责备、停止领圣餐以及多次的劝勉,并督促会众与他说话,为他祈祷。当经过三次这种劝勉。第一次不应提及犯罪者的名字,旨在他能得蒙赦免;第二次经区会同意,当提及他的名字;第三次当向会众告知,如果他不悔改,就要被除教,目的在于如果犯罪者仍不悔改,他被除教始终有教会的默认。在劝诫与除教之间的时期的长短,由长老会决定。     

      第七十八条:被除教之人想通过悔改与教会和好,应于圣餐之前,或其它适宜时间,公开向会众宣告,为的是他可以在下次圣餐时公开悔改,按照教会相应的重新接纳的规定公开恢复与教会的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反对。

      第七十九条:牧师、长老或执事犯了公开且严重的罪,有辱教会,或当受国家审判时,长老与执事当由该教会及最邻近的教会的长老会立即予以除职。牧师则暂停牧师职分。牧师是否完全停职,当由区会判断。

      第八十条:当受停职或除职之惩罚的严重罪行如下:传假道理或异端,公开分裂教会,公开亵渎上帝,买卖圣职,无信背弃圣职或冒犯他人之职分,伪证,通奸,淫乱,盗窃,暴力,习惯性酗酒,争吵斗殴,用不正当手段牟利。简言之,所有此类罪行以及严重过犯都使犯罪者在社会上丧失名誉,任何基督徒犯有此类罪行都当被除教。

      第八十一条:牧师、长老与执事当互相省察,以友爱的精神彼此劝诫,忠于职守。

      第八十二条:对于那些离开教会的人,长老会当开具开除证明书,或见证他们的品行的证明,并加盖教会印章。如果没有教会印章,两人签署即可。

      第八十三条:此外,有关贫寒会友,具有充分理由而他迁者,执事当予以判断,予以资助,并在离会证书背面注明此事。

      第八十四条:任何教会都不得辖制其它任何教会,任何牧师都不得辖制其他任何牧师,任何长老或执事都不得辖制其他任何长老或执事。

      第八十五条:在非基要问题上的做法与我们教会相异者,不得予以排斥。

      第八十六条:以上条款,涉及教会合法的治理,其起草和通过得到了一致赞同。根据教会的利益,任何条款都可以并应当予以更改、补充或删减。但是,任何一个地方教会、区会或地方性总会都不得任意为之,均应努力遵守,除非经全国性总会另行规定。

 

 

 

 

 


[1] 除非特别说明,圣经引证都来自中文和合本圣经。

[2] 进深书目:《基督荣耀的身体》,A. B .凯波尔著(特别是21–26,32–35和45–47章);《教会治理问答》,托马斯•史密斯著;《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布雷克博士著(第四卷“教会论”第二十四到二十九章);《基督教神学概论》,伯克富博士著(卷六:论教会与蒙恩之法);《基督教神学》,赫尔曼•巴文克著(第二十三章);《基督教要义》,加尔文著(卷四);《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五到三十一章);《海德堡教理问答》(问八十三到八十五);《比利时信条》(第二十七到三十六章)。中文版本可在网上查阅: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   

[3] 例如扫罗王献祭的时候,篡夺上帝赐给利未人的权柄(撒上13:8–15)。这事结果使得他和他的家庭受到上帝的咒诅。在乌西雅王一生中,有相似的事情发生(代下26:16–21)。另外,圣经没有说到上帝应许任何君王,可选择或任命他自己的祭司、先知。另外,耶稣很清楚地分别祂的国(就是说教会)和属于这世界的国有所不同。所以若这两个国度各自有上帝任命的领袖,这两种领袖有他们自己独特的权柄和责任,这并不令人惊讶。参路12:13 – 14;太22:21。

[4] 在《马太福音》16章18节,耶稣说:“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希腊文名字“彼得”(Petros; Πέτρος)是从“石头”的意思这个单词(petra; πέτρα)来的。因此,耶稣所指的“磐石”有可能是彼得(然而,历史上大部分的基督教(新教)神学家解释,这个“磐石”是耶稣或者是彼得的声明“你[耶稣]是基督”)。天主教徒借着这节经文试图证明彼得是教会首任的教皇。不过这节经文没有说彼得和其他使徒、先知有任何不同,他们都是教会的根基(弗2:20);也没有否认耶稣是教会“房角的头块石头”(太21:42)。天主教徒也指出在第十九节耶稣把天国的钥匙给“彼得”,能让彼得“捆绑”、“释放”;可是在《马太福音》18章15–20节,耶稣把同样“捆绑”和“释放”的权柄也给了其他门徒。在这些经文中,耶稣把这权柄给“你们(复数代词),”不只是把这权柄给“你(单数代词)”。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在圣经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耶稣在教会里设立教皇,或者任何与教皇相似的职分。

[5]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一章,第四段,王志勇译。

[6] “然而我们承认……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处境性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一章,第六段。例如圣经没有任何命令说星期天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教会应该聚会、敬拜,可是显然教会的长老必须选择某个地方、某个时间。

[7]看来使徒们也具有长老职分,因为在《约翰二书》1节和《约翰三书》1节使徒约翰自称为“作长老的”。在《彼得前书》5章1节,彼得称他自己为“同作长老的”。使徒是(先知也是)暂时性的教会职分,唯有使徒时代才有使徒。基督的教会“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稣自己为房角石”(弗2:20)。一旦这个根基被建造完成,在教会里那些暂时性职分,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因此,自从使徒离世之后,教会的治理必须唯独按照圣经所说的命令,在教会的普遍职分(长老和执事)的带领下。(Kevin Reed,Biblical Church Government. Dallas: Protestant Heritage Press,1994),第二章,本书作者翻译。请查阅网址:http://www.swrb.com/newslett/actualNLs/bcg_ch00.htm )。

[8]关于长老责任的细节,请查看本书第二章“地方教会的堂会之工”。

[9] R.C. Sproul(史普罗)编辑,Reformation Study Bible(Mary Lake, Florida: Ligonier Ministries, 2005),1425页,《马可福音》6章7节的注释。本文作者翻译。粗体字与底线,是本文作者所加。

[10] 在大部分圣经译本,包括中文和合本中,“牧师”此词只出现在《以弗所书》4章11节,这儿说基督“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在希腊语原文,“牧师”就是ποιμήν(poimen);在其它地方,中文圣经把这词翻译为“牧人”,或者“牧羊者”。这词很可能没有现代话的“牧师”或者“教导的长老”完全一样的意思,可是这词肯定地告诉我们有些关于在教会里“长老”角色的事情。在他的《以弗所书注释》里(李永明译,《丁道尔新约圣经注释:以弗所书》,台北:校园, 2002年,137页),富克斯(Francis Foulkes)说:

 

然后(在希腊原文中用同一个冠词)连在一起的,是牧师和教师。牧师和教师指的或许是地方教会的传道人,而使徒、先知、传福音的职分则于普世性教会的事工相关。不过,本节的主要思想,仍是属灵的职事和恩赐。使徒和传福音者的任务,是在各处植立教会,先知的任务则是在特定处境中,带出众神而来的话语。牧师和教师所得到的恩赐,则负责在每日的生活中建立教会。两者间的分别并没有明确的界线。牧师(直译“牧羊人”)的职责是以灵粮喂养羊群,保护他们免受属灵上的危险。主耶稣以约翰福音10:11、14的话,来形容自己的工作,祂乃是牧长(来13:20;彼前2:25,5:4),其他人在祂手下蒙召‘牧养神的群羊’(彼前5:2;参:约21:15-17;徒20:28)。每位牧师都必须‘善于教导’(提前3:2;参多1:9)但显然其中部分的人有出类拔萃的教导恩赐,可以成立教会中独特的事工部门;这些人是基督给予教会的特殊赏赐(徒13:1;罗12:7;林前12:28)。

[11]牧师(教导的长老)收到的谢礼,应该够他和他的家庭所需,达到与教会其他会员差不多一样的生活标准。除非连教会会员也真没有能力提供他们自己的生活费,教会没有任何理由让长老挨饿或忽略其家庭的财物需要;正如一头牛为他的主人勤恳工作,就不应该让它挨饿。如果地方教会成员们顺从圣经,都把十分之一奉献给教会(利27:30;玛3:8 – 12;太23:23;林前16:7),教会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在中国,许多教会觉得:如果他们提供这么多谢礼,牧师很可能容易骄傲。这个看法是非常令人感到悲哀的!如此看法造成的结果是:许多姊妹(依靠他们丈夫的薪水)起来领导教会(违反下面第六原则),或者牧师的妻子被迫上班赚钱,提供大部分家庭开销。如果一个教会真正无法供应牧师,就应该允许牧师用部分时间赚得薪水,如同使徒保罗在某些时候织帐棚(徒18:3;林前9章)。虽然牧师通常应该全时间奉献照管教会,可是在特别情况下,牧师做其它的工作也不为过。

[12]关于辩明此真理的细节讨论,请参看《中国教会改革宗教义的男性领导家庭和教会》。

[13] Thomas Witherow, The Apostolic Church, Which Is It? (Glasgow: Free Presbyterian Publications, 1978) ,38页。

[14]这段经文牵连一些议题,因为会众通过摇签在两个人之间作出最后的选择(现在教会不可以这样行),而且有人疑问是否可由任何人选择一位新的使徒(上帝不是特别地选出保罗作第十二位使徒吗?),然而,不论正确理解这些议题的方法为何,这段经文还是阐明:教会里选择新的领袖同工,不是单单由长老们定案的。

[15] 包尔:《新约希腊文中文词典》,戴德理译(台中市:浸宣出版社,2003),688页。

[16] Harold K. Moulton:《新约希腊文:时态、各变、文法分析》,杨蓁彧译(台中市:浸宣出版社,1999),436页。

[17]因为长老们批准、按立教会领袖,长老们也有责任把他们免职。在长老教会只有长老区会能把长老免职。请看下面的第八和第九项原则。

[18] Simon Kistemake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Act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90), 525页。本书作者翻译。

[19] 有人怀疑“按立”是否合乎圣经。在这小册里,论到长老和执事时,“选立”和“按立”是同意词。这些引用的经文清楚显示:这些教会有长老们和执事们,而且这些教会和他们的长老“选立”了这些领袖。因此,我们若这样了解“按立”,“按立”明显是合乎圣经的。

[20] 所以,按立的目的若是公开表明上帝召了某人作教会领袖,则私下的按立通常是不当的,也没有什么价值。然而,在有些情况下,逼迫可能迫使按立聚会必须以比较私下的方式进行。可是,应该有几位见证人参加,见证按立典礼,而且按立了的弟兄,通常不应隐藏他们作教会同工(被按立的领袖)的身份。

[21] William Hendriksen,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1-2 Timothy and Titu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1957),159-160页。本书作者翻译。

[22] 有些抄本在此用“众教会”(多数名词);可是最早的抄本和很多“教父著作”的引用这节,都证明“教会”(单数名词)是正确的文本。参看Thomas Witherow,同上,24–25页。

[23] 第四章中所叙述的长老区会制度,可以完成这件事。

[24] T. M. Moore, Shepherding God’s Flock (Linthicum Heights, MD: Chesapeake Publications, 1997) ,5 页。在这段和下一段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来自此书第一和第二章。

[25] 出处同上,6页。

[26] 关于牧养的主题,另有一好书是《新牧人》,巴克斯特著,张澄道译。请查阅网址:http://www.china-truth.com/jingdianzhuzuo/xinmuren/xmr.htm

[27]在此提出了很重要的问题:一个地方教会必须有多少长老。地方教会至少应该有足够的长老人数,亲自照管在其属下每一个教会成员、知道他们孩子的名字、了解每个家庭属灵的健康状况。如果将长老平均分开来承担责任,每30-100人(包括孩子)就需要有一个治理或教导的长老;这大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每个地方的情形都大不相同。可是像在很多大的地方教会,若一个长老需要照管1000个教会成员,那简直是太少了。

[28] 例如:在其书《丁道尔新约圣经注释:马太福音》(沈允译;台北:校园,1996)十六章十九节的注释,法兰士(R. T. France)说:

 

这并不是彼得可以擅自作出决定,然后取得上天的许可;决定是神在天上作的,由彼得传达而已。也要捆绑和也要释放原本是未来完成式(直译是:“将要被捆绑”、“将要被释放了”–译注)无论希腊语也好,英语也好,未来完成式的语气都有造作感,所以此处用这语式,可见是特意的。

[29] 为了更多地理解为什么应该给信徒的孩子们施洗,请看《基督徒的父母们应该知道些什么婴儿施洗》,约翰·撒尔桃(John P. Sartelle)著;《基督教要义》,约翰•加尔文著,第四卷,第16章;《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布雷克博士著,第二册,第五卷,第三十九章;《基督教要道初阶》,黄汉森(G. I. Williamson)著,二十一课。这些汉语版的大部分内容在网上: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长老们应该把他们施洗的那些孩子的名字加入教会会员名册,可是还不能让这些孩子领圣餐,直到他们长大可以在全教会与众长老面前,公开地告白自己的信仰。如果他们长大以后,到了可以告白信仰的时候却硬着心不肯,长老们就必须把他们的名字从教会员名册除名。

[30] 论到圣餐,在《哥林多前书》11章27–29节保罗警告说:“所以无论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饼,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这三节经文清楚地教导:只有基督徒,即那些能“分辨主的身体”的人,可以领受圣餐。因为教会有权柄宣告谁是或者不是有形的教会成员(请看《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五章),领受圣餐以前,信徒必须来到堂会的面前,受洗成为教会会员。同样,旧约时期除非人受割礼(割礼和洗礼有很紧密的关系)则不能领受逾越节晚餐(逾越节和圣餐有很紧密的关系);请看出12:43–49;书5:2–12;太26:17–29;林前5:7–8;西2:11–12。

[31] 其实,教会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交流,例如电子邮件或者通电话;但是既然书信可以提供给教会,关于转会所需的持久记录,一般而言,采用书信的形式更好。

[32] “问24:罪是什么?  答:罪就是不遵行或违背上帝任何一条律法,律法是上帝赐给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标准(约一3:4;加3:10,12)。”《威斯敏斯德大要理问答》。毫无疑问,教会在爱里应该宽恕一些罪(箴19:10),但是,她必须惩戒任何严重的罪:分裂教会团契之罪,或其他使基督圣名受辱之罪。

[33] 本文作者理解“捆绑”的意思是从教会中赶出,“释放”的意思是允许进入教会(例如:《圣经新辞典》,J. D. Douglas英文编辑,中国神学研究院译,吴罗瑜中文总编辑,上册,“Binding and Loosing”--“捆绑与释放”,142页)。但是这词的含义可能有相反的意思;“捆绑”的意思有可能是“与基督绑在一起”,“释放”的意思有可能是“灭亡”(在希腊文有时是这个意思),所以就是从教会中赶出去。然而,不论采取哪一种解释,其结论在应用上是一样的。

[34] 关于此过程的进一步解释,请参考杰伊•亚当斯(Jay Adams):《教会劝诫手册——信徒得天独厚的权益》,魏孝娥译(台北:改革宗出版社,2007年)。

[35] 事实上,在大部分情况下至少在执行第二步的时候,见证人中有一位长老是明智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长老不需要向堂会作详细情况的汇报,除非那冒犯人的弟兄不肯悔改。

[36] 有些人辩论在圣经里没有“教会会员”此事。可是,假如教会没有会员的话,又怎能把任何人从教会中间“赶出去”呢?

[37]《哥林多后书》2章5-11节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例子:通过教会的惩戒而使某人悔改并恢复。保罗的态度也是饶恕的例证:虽然在哥林多教会里的某人得罪了保罗,可是当此罪人悔改了的时候,保罗乐意原谅了他。

[38] 惩戒教会领袖比较复杂。虽然教会肯定可以重建犯罪堕落的教会领袖,恢复其会员的正式身份;可是在有些状况下,因其犯罪的严重性,教会可能无法恢复此人以前所处的领袖位置。

[39] 很多人觉得“宗派”此词具有“教会分裂”的负面含意。不过,因为并非所有教会的信仰和实行是一样的,所以要所有宣告跟随耶稣的人,完全联合在一起同工,是不可能的,这是令人难过的,但这是事实(林前11:18-19)。因此,虽然我们承认上帝作工有许多方式,藉着许多教会,甚至藉着和我们对圣经的认识不同的人;但是为了众地方教会能在一起同工、告白共同的信仰,“宗派”是必须有的。其实,“宗派”能且的确促进教会中的合一,而不是带来分裂。

[40] 请查阅网址: http://www.opc.org/BCO/FG_XII-XX.html#Chapter_XIII ,13章,5段。本作者翻译。

[41]《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网址:http://www.cnblogs.com/cleo/archive/2006/10/28/542438.html

[42] 假如由堂会决定牧师的薪水,他会拥有太多影响力决定他自己的薪水,因为他是堂会的成员,可以很容易影响堂会。既然许多牧师会受到试探,给他自己太高或者太低的薪水,所以由其他人来决定此事是合适的。如果他觉得他的薪水不适合,可以在开会员大会时告知会众,而且如果他不能解决此事,又觉得很严重,最终他可以辞职。

[43] 很可惜,中文好的材料付诸阙如。下列书籍中有些段落会有帮助:《基督荣耀的身体》,R.B.凯波尔著,第24章;《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威莱姆斯•布雷克著,第二册,28章;《基督教要义》,加尔文著,第四卷,3.9, 4.5. 这些书籍的中文版在网上: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44]此处的关连含义是:他们的工作当然有属灵的方面。执事为了他们所帮助的穷人,肯定要祷告:祈求上帝给他们智慧,来作决定与做好工作。当合宜的时候,他们也应该邀请教会会员,在其督导之下参与他们的工作,以此来造就教会。

[45] 因为管理金钱会面临许多试探,所以执事可以把这个责任委托给数位同工(不应只有一人)。即使是使徒保罗经手众教会的捐项时,连他也带了其他同工一起(林后8:18–22),“免得有人因为[他]们经管的捐款太多,就毁谤[他]们”(第20节;新译本)。很多教会规定当执事支付钱时,至少有两位执事在场。执事们在帮助人时,一般情况下不应该给钱,乃是分发其它物资(例如食物、衣服、等等),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所得的金钱。

[46] 有些比较大的长老会宗派,在长老区会和总会中间也另设立“大会”(又名“特别总会”)。请看《教会治理问答》第四章,第七节。

[47]  “presbytery”(长老区会,或简称“区会”)此词是从希腊文(presbuterion; πρεσβυτέριον)而来。例如在《提摩太前书》4章14节希腊文此词,在和合本圣经翻译为“众长老”。有的英文译本(例如《新美国标准圣经》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将这词翻译为 “presbytery”(长老区会)。

[48]  然而,长老会和改革宗各宗派,可以也应该与全世界中其它长老会和改革宗宗派发展关系。改革宗教会的国际大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sel of Reformed Churches (ICRC))就是一例证;这是个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的国际团契,为了互相帮助与同工的目的而聚在一起。英文读者,请看网址:http://www.icrconline.com

[49] 另外,关于犹太公会、会堂和早期教会的下列讨论是重要的:1)《雅各书》2章2节特定地称呼教会为“会堂”。2)新约的教会领袖,即长老/监督和执事,在犹太会堂里有其对应的职分。3)犹太人的地方会堂是在公会管理下的治理制度(这两个都是由长老治理的,例如:太15:2;可5:22;7:3;路8:41;约3:1;7:26,48;徒18:8,17,等等),这和“长老区会在总会之下,地方教会在区会之下”的治理制度相似类同。4)在《使徒行传》15章里提及的大会会议,和犹太人的公会相似。5)在《提摩太前书》4章14节翻译为“众长老”的希腊词(presbuterion; πρεσβυτέριον)(请看上面注释45)的用法,和公会/会堂与“长老制教会治理”是一致的,但是它和主教制、会众制不是一致的,因为这节经文所说的是“众长老”领导,这在主教制和会众制是没有的。6)早期犹太信徒的教会,跟随其熟悉的犹太会堂治理模式,这是很自然的;因此那些反对长老制教会治理的人,必须证明早期教会没用这个制度;不然其反对就不能成立。新约并未禁止这个制度,此单一事实就是支持这个制度的强有力的论证。7)圣经以外最早的教会记录,表明古代教会所使用的教会治理制度和现代长老宗教会相似。请看《圣经新辞典》,出处同上,‘Sanhedrin’,(公会)下册,543-545页;‘Synagogue’(会堂),下册,652-654页;James Bannerman, The Church of Christ(初版,1869;再版Edmonton, Alberta: 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1991) ,第二册, 282-288, 322页; David W. Hall 和 Joseph H. Hall 编辑,Paradigms in Polit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4) ,“Earliest Textual Documentation”, 55-61页。

[50] 长老区会通常要求其地区教会中的教导长老,每位都要参加会议(因为他们在教会里的工作是全职的);治理长老则是由每个地方教会派一、两位治理的长老,参加会议。虽然任何长老可以参加长老区会和总会,但是在会议里具有投票权的长老人数,是平均分配给各区会的定数,所以在总会中可以公平表达每一区会的意见。

[51] 这些教义准则是足够一致的,使得信守这些教义准则的宗派,能彼此维持联系教会的关系。例如改革宗教会的国际大会(ICRC;请看注释48)是采用《威斯敏斯德准则》和《三大联合信条》的教会组成的。

[52] 本书后面“附录二”提供读者参考在历史上有名的1619年多特大会批准的教会治会章程。数百年来已经证明:这本治会章程对荷兰改革宗教会很有用。虽然中国长老教会可能应该采用自己的教会治会章程,然而这可以提供给中国教会在写作时,作为一个好的榜样。

[53] 这些改变的例子,如牧师的退休年龄,参加总会的代表人数(跟随宗派的成长,代表人数需要改变),等等。

[54] 请看注释41。

[55] 有时因为所分配的工作或总会的法规,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被按立的牧师或长老。

[56] 英文读者可以阅读Edwin H. Rian,The Presbyterian Conflict(Philadelphia Committee: for the Historian of the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92)。这本书提供在长老教会历史中发生此事的最佳例证。

[57]为了找到教会能帮助你,请发电子邮件到 onelaw1@yahoo.comlukepylu@gmail.com。也可以看www.chinareformation.com  与 www.BibleRC.org

[58] 当然,经教会认定尚未真实相信告白信仰的人,教会还是欢迎他们参加崇拜聚会,并给他们提供教导。

[59] 当临时堂会开始有权柄管理教会的时候,如果在教会里已经有合格作长老的弟兄们,则临时的堂会管理这个教会的时间可以比较短,特别是如果教会可以跳过第5步骤。甚至这段时间有可能只是几天那样短暂。

[60] 当然,若新的教会能按照第1个步骤所说的另一状况,自己组织堂会,就另当别论。但是,此新教会应该和其它共同信仰的改革宗教会,追求教会联合的关系;特别是若此新教会在中国找到这样的教会,则这两个教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该寻求联合成为一教会。

[61] 教会必须抗拒引诱设立“子”教会,虽有堂会,却在设立她的“母”教会或牧师控制下。这就制造出不合乎圣经的阶级统治。当然,这表明那些设立新教会的教会必须准备好,谦卑接受事实:他们的“子”教会可能不会每件事都听从他们的意见。这也表明:新教会的长老参加长老区会以后,他们可能不会跟随区会中老资格的长老来投票表决;如果投票结果不是这些老资格的长老的意见,则他们也必须服从会议的整体决定。

[62] 令人觉得讽刺的是:三自爱国运动教会不是真的“三自”,因它不是“自治”的;这教会的治理是和中国国家政府混淆,而被政府控制。一个真正“三自”的教会,只应顺服基督祂自己和祂召来牧养教会的领袖,拒绝听从其他任何人为的治理。